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06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之記載(亦如附件)。
三、量刑理由:本院審酌被告妨害公務之目的、手段、過失傷害之過失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尚未完全賠償被害人及肇事逃逸部分所生危害暨被告於審理中坦白認罪,節省不必要的調查資源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刑妨害公務部分有期徒刑9 月、過失傷害部分有期徒刑7 月、肇事逃逸部分有期徒刑8 月,認妨害公務及肇事逃逸部分甚為妥適,過失傷害部分則稍嫌過重,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罰,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之4、第55條、第47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2 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000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