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0樓之4 被 告 乙○○ 2號 被 告 富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