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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燦都吳炳桂楊台清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富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己○○
0樓之4
2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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