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5號 送達代收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甲○○ 冠億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明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