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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周淡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6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66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淡怡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