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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20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燦都楊台清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62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香港商三寶地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代表人
甲○○ 37歲(民國57年2月28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香港商三寶地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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