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群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彬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苗簡字第954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未附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據,非經調查、爭點整理的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苗簡字第954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未附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據,非經調查、爭點整理的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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