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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炳桂楊清益顧正德

原告
丙○○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
被告
德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訴字第5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炳 桂

                  法 官 楊 清 益

                  法 官 顧 正 德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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