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0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7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苗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乙○○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77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搬運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𢹂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 條第1項、第2項。

㈡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三、乙○○持以竊盜之兇器老虎鉗1 只,因未扣案,為免未來執行困難,公訴人聲請無庸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準用同法第454 條第2 項規定,逕引用起訴書所載。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