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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柳章峰吳國聖呂曾達

  • 被告
    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己○○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被   告 僑益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辛○○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寅○○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建和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庚○○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壬○○ 樓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子○○、丁○○、己○○、丑○○、辛○○、戊○○、甲○○、卯○○、乙○○、丙○○、癸○○、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僑益營造有限公司、建和營造有限公司、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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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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