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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柳章峰吳國聖呂曾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子○○
被告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被告
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己○○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被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被告
僑益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辛○○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告
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寅○○
被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被告
建和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庚○○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被告
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表人
壬○○
代表人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被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子○○、丁○○、己○○、丑○○、辛○○、戊○○、甲○○、卯○○、乙○○、丙○○、癸○○、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僑益營造有限公司、建和營造有限公司、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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