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子○○
- 被告
-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李添興律師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劉正穆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宏澤律師
- 被告
- 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己○○
- 選任辯護人
- 李添興律師
- 被告
- 丑○○
- 選任辯護人
- 李添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正安律師
- 被告
- 僑益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辛○○
- 選任辯護人
- 張智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文宗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劉建成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徐文宗律師
- 被告
- 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寅○○
- 被告
- 卯○○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 被告
- 建和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庚○○
- 選任辯護人
- 周敬恒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周敬恒律師
- 被告
- 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代表人
- 壬○○
- 代表人
- 樓
- 選任辯護人
- 江錫麒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江錫麒律師
- 被告
- 癸○○
- 選任辯護人
- 江錫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子○○、丁○○、己○○、丑○○、辛○○、戊○○、甲○○、卯○○、乙○○、丙○○、癸○○、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僑益營造有限公司、建和營造有限公司、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