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84號),本院認係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合議庭評議結果,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附表一至五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玖拾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 頁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12、13行之:「並分別寄交卡號 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補充為:「並分別寄交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其後因該卡遺失補發之新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第2 頁第1 至7 行之:「總計以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45筆、達新台幣 (下同)25 萬餘元(尚有10萬7431元尚未清償),以中國信託現金卡預借現金6 萬2423元,以中國商銀信用卡預借現金2 筆、共10萬6 千元,以上海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19筆、達22萬6669元,足生損害於甲○○及中華商銀、中國信託、中國商銀、上海銀行。」更正為:「總計以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46』筆、達新台幣 (下同) 『25萬6272元(尚有『10萬4215元尚未清償) (如附表一、二)』 ,以中國信託現金卡預借現金『6 萬9700元, (尚有6 萬2423元尚未清償)( 如 附表三)』 ,以中國商銀信用卡『代償中華商業銀行帳款1 筆』及預借現金2 筆、共10萬 6千元『 (尚有本金7 萬7946元未為清償)( 如 附表四)』 以上海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19筆、達『22萬6315元(尚有20萬3074元未為清償)( 如 附表五)』 ,足生損害於甲○○及中華商銀、中國信託、中國商銀、上海銀行」外,餘均與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 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4 月27日(95)中卡字第0600號函暨所檢送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95年4 月28日上卡字第09500088號函暨所檢送資料、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5年5 月4 日(95)中銀卡字第0236號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5年5 月25日(95)聯卡會計字第189 號函暨所檢送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之證據(如附件)。 三、量刑理由: 本院斟酌被告除本件外並無其他前科,本件被告犯罪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且分別與被害人中華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限行達成和解,並經其訴訟代理人表明願原諒被告,至於被害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部分雖尚未達成和解,但被告已先償還部分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罰,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此教訓,當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之認定: 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甲○○」署名,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就應予沒收之偽造署押數量,包括附表一編號7 、11、12、18、22、23、25、26、附表二編號1 、12、15、16、17等13筆盜刷款項之簽帳單上之署押,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資料,經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函覆,因已逾國際組織之調閱期限,故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故依罪疑為輕之原則,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認定上揭13筆之簽帳單應予沒收之署押各為一枚。另中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雖因遺失,並經該行於92年9 月間補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但不能證明該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業已滅失而不存在,故仍予宣告沒收其上的甲○○署押,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 (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5 月份法律座談會結論參照)。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魏宏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興 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附表一: ◎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偽 造「甲○○」之署押共62枚。 1.在「中華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署押1枚。 2.信用卡背面之署押2枚,本信用卡業經遺失並申請補發 新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3.如下表備註所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計60枚: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 │盜刷金額 │備註 ├──┼──────┼──────────┼─────┼────────── │ 1 │91年3月9日 │生活故事少女服飾店 │ 39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 │91年3月15日 │億客來竹南店 │ 639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3 │91年3月15日 │首都牛仔專賣店 │ 1,2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4 │91年3月16日 │真酷牛仔店 │ 3,8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5 │91年3月16日 │首都牛仔專賣店 │ 4,68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6 │91年3月17日 │首都牛仔專賣店 │ 2,8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7 │91年3月19日 │興昌加油站 │ 485元│署押1枚 ├──┼──────┼──────────┼─────┼────────── │ 8 │91年3月19日 │環球電子廣場 │ 459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9 │91年3月22日 │上慶電話通信器材行 │ 19,0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10 │91年3月25日 │環球商行 │ 299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11 │91年3月26日 │興昌加油站 │ 620元│署押1枚 ├──┼──────┼──────────┼─────┼────────── │ 12 │91年3月27日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25元│署押1枚 ├──┼──────┼──────────┼─────┼────────── │ 13 │91年3月28日 │泉泓服飾店 │ 2,877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14 │91年3月29日 │泉泓服飾店 │ 1,00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15 │91年3月29日 │億客來竹南店 │ 633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91年3月30日 │跳蚤市場服飾精品竹南│ 2,2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16 │ │分店 │ │ ├──┼──────┼──────────┼─────┼────────── │ 17 │91年3月31日 │三商行-竹南分公司 │ 1,073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18 │91年4月1日 │風采皮革 │ 1,350元│署押1枚 ├──┼──────┼──────────┼─────┼────────── │ 19 │91年4月2日 │玉山體育用品社 │ 1,65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0 │91年4月3日 │展書堂 │ 1,463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1 │91年4月3日 │泉泓服飾店 │ 1,18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2 │91年4月7日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8元│署押1枚 ├──┼──────┼──────────┼─────┼────────── │ 23 │91年4月7日 │興昌加油站 │ 620元│署押1枚 ├──┼──────┼──────────┼─────┼────────── │ 24 │91年4月11日 │永信旅行社竹南分公司│ 15,096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25 │91年4月19日 │旭耀-竹南民族店 │ 990元│署押1枚 ├──┼──────┼──────────┼─────┼────────── │ 26 │91年4月22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660元│署押1枚 ├──┼──────┼──────────┼─────┼────────── │ 27 │91年5月7日 │上慶電話通信器材行 │ 5,644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28 │91年5月31日 │喬薇精品百貨行 │ 2,00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29 │91年7月28日 │喬薇精品百貨行 │ 3,130元│署押一式三聯計3枚 ├──┼──────┼──────────┼─────┼────────── │ │ │合計 │ 78,921元│ └──┴──────┴──────────┴─────┴────────── 附表二: ◎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偽 造「甲○○」之署押共6枚。 1.信用卡背面之署押1枚。 2.如下表備註所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計5枚。 3.與附表一之帳款合計至95年8月11日止,未清償金額計 104,215元。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 │盜刷金額 │備註 ├──┼──────┼──────────┼─────┼────────── │ 1 │92年9月18日 │金典髮藝 │ 7,000元│署押1枚 ├──┼──────┼──────────┼─────┼────────── │ 2 │92年9月19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3 │92年9月19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16,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4 │92年9月20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15,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5 │92年9月26日 │富邦商業銀行 │ 3,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6 │92年10月1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5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7 │92年10月1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8 │92年11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9 │92年12月3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0 │92年12月30日│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1 │92年12月30日│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2 │92年12月31日│最美人兒國際美容股份│ 10,000元│署押1枚 │ │ │有限公司 │ │ ├──┼──────┼──────────┼─────┼────────── │ 13 │93年1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4 │93年1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5 │93年2月7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 416元│署押1枚 │ │ │司 │ │ ├──┼──────┼──────────┼─────┼────────── │ 16 │93年2月18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 6,435元│署押1枚 │ │ │公司 │ │ ├──┼──────┼──────────┼─────┼────────── │ 17 │93年2月26日 │金典髮藝 │ 15,000元│署押1枚 ├──┼──────┼──────────┼─────┼────────── │ │ │合計 │ 177,351元│ └──┴──────┴──────────┴─────┴────────── 附表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被告偽造「甲○○」之署押共3枚。 1.在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署押2枚 2.現金卡背面之署押1枚。 3.至95年8月11日止,未清償金額計 62,423元。 ┌──┬──────┬─────┐ │編號│時間 │預借現金 │ ├──┼──────┼─────┤ │ 1 │92年7月11日 │ 20,000元 │ ├──┼──────┼─────┤ │ 2 │92年7月11日 │ 20,000元 │ ├──┼──────┼─────┤ │ 3 │92年7月14日 │ 19,000元 │ ├──┼──────┼─────┤ │ 4 │92年7月25日 │ 500元 │ ├──┼──────┼─────┤ │ 5 │92年8月25日 │ 1,200元 │ ├──┼──────┼─────┤ │ 6 │92年9月30日 │ 1,000元 │ ├──┼──────┼─────┤ │ 7 │92年10月15日│ 2,000元 │ ├──┼──────┼─────┤ │ 8 │92年12月26日│ 2,000元 │ ├──┼──────┼─────┤ │ 9 │93年2月18日 │ 4,000元 │ ├──┼──────┼─────┤ │ │合計 │ 69,700元 │ └──┴──────┴─────┘ 附表四: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 告偽造「甲○○」之署押共3枚。 1.在「中國商銀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甲 ○○」之署押2枚。 2.信用卡背面之署押1枚。 3.至95年8月11日止未償本金計77,946元,含利息、手續 費等之和解金額尚積欠96,000元。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 │金額 │備註 ├──┼──────┼──────────┼─────┼────────── │ 1 │93年1月9日 │代償-中華商業銀行 │ 100,000元│代償中華商業銀行款 ├──┼──────┼──────────┼─────┼────────── │ 2 │93年3月17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4,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3 │93年4月14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 │合計 │ 106,000元│ └──┴──────┴──────────┴─────┴────────── 附表五: ◎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偽 造「甲○○」之署押共16枚。 1.在「頂好Wellcome KEY CARD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 造「甲○○」之署押1枚。 2.信用卡背面之署押1枚。 3.如下表備註所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計14枚: 4.至95年8月11日止,未清償金額計203,074元。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 │盜刷金額 │備註 ├──┼──────┼──────────┼─────┼────────── │ 1 │93年1月2日 │金典髮藝 │ 5,000元│署押1枚 ├──┼──────┼──────────┼─────┼────────── │ 2 │93年1月9日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9,950元│署押1枚 ├──┼──────┼──────────┼─────┼────────── │ 3 │93年1月11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39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4 │93年1月1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5 │93年1月1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6 │93年1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7 │93年1月17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8 │93年1月18日 │勝文百貨行 │ 45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9 │93年1月21日 │喬薇精品百貨行 │ 2,736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曼黛瑪蓮竹南店) │ │ ├──┼──────┼──────────┼─────┼────────── │ 10 │93年1月29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1 │93年1月30日 │來來皮鞋名店 │ 3,640元│署押一式二份計2枚 │ │ │(隆隆創意鞋屋) │ │ ├──┼──────┼──────────┼─────┼────────── │ 12 │93年1月3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3 │93年2月4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600元│署押一式二聯計2枚 ├──┼──────┼──────────┼─────┼────────── │ 14 │93年2月5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5 │93年2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6 │93年2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7 │93年2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8 │93年2月1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19 │93年2月28日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3,000元│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 ├──┼──────┼──────────┼─────┼────────── │ │ │合計 │ 226,315元│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