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42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申○○ 號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起訴案號:93年度偵字第4537號、94年度偵字第1791、2625、3371、4991號),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㈠辰○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㈡申○○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辰○明知亥○○所持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貨物係詐騙取得之贓物,竟為取回其貸予亥○○開設「金旺來量販店」之資金48萬元,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8 月中旬起,至同年11月間止,分別在附表三所示之「金旺來量販店」、附表一所示之「瑞福行」、附表二所示之「源利商行」,以亥○○詐取貨物時之進貨價7 、8 折價格,連續購買分別共計約48萬元(金旺來量販店及瑞福行部分)、4 萬元(源利商行部分)之各該附表所示之貨物,再以車牌號碼B5-4022 號自用小貨車載運至其在臺中縣大肚鄉○○村○○路203 巷1 弄29號經營之「振大雜貨店」販售牟利。 ㈡申○○自始即無清償票款之意思,而依一般社會之通見,得以預見將支票、印鑑章交由不詳姓名之人使用,經常使不法詐欺集團,得以藉開立空頭支票帳戶向被害人詐騙財物,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此等犯罪類型於社會中亦早已屢見不鮮,申○○已預見其事,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92年間,在臺中市○○○路某處,將其親自開戶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向上分社、帳號15534 號之支票及印鑑章,交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再由該人以每張4 千元之代價出賣予亥○○。嗣亥○○與子○○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利用前開申○○之支票,為如附表三編號1 、2 、3 、4 、12、16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三、處罰條文: ㈠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劉秋雯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附表一:亥○○虛設「瑞福行」詐取財物一覽表 ┌──┬────┬────┬───────────────────┬────┐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得財物│ ├──┼────┼────┼───────────────────┼────┤ │1 │93年7 月│陳威碩(│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22日至8 │祥真企業│述期間,連續6 次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 │196360元│ │ │月17日 │股份有限│196360元,再分別交付金額69800 元為發票│之飲料貨│ │ │ │公司業務│人為丑○○(帳號:117510號、發票日:93│物。 │ │ │ │員) │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 │ │ │ │ │社竹北分社)、金額為49700 元、發票人為│ │ │ │ │ │庚○○○(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 │ │ │ │ │8 月25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 │ │ │ │)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 │ │ │ │ │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 │ │ │ │ │拒絕往來戶,亥○○、子○○及戊○○已於│ │ │ │ │ │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2 │93年8 月│黃志銘(│由子○○或亥○○冒用「玄○○」名義出面│價值共計│ │ │間 │傑太日煙│,並出示偽造「玄○○」署名之名片予傑太│50000 元│ │ │ │有限公司│公司業務員黃志維而行使之,再先少量訂購│之貨物。│ │ │ │業務員)│貨物,並以現金支付貨款,以取信該公司業│ │ │ │ │ │務員黃志銘、黃志維。再於前述期間,連續│ │ │ │ │ │3 次訂購共計60000 元貨物,僅交付10000 │ │ │ │ │ │元現金,餘款50000 萬元,則交付發票人為│ │ │ │ │ │庚○○○(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 │ │ │ │ │8 月21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 │ │ │ │)之同額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 │ │ │ │ │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退票不獲兌現,並成│ │ │ │ │ │為拒絕往來戶,亥○○、子○○及戊○○已│ │ │ │ │ │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3 │93年8 月│張凡恬(│由子○○或亥○○冒用「玄○○」之名義,│價值共計│ │ │間某日 │炬良有限│並出示偽造「玄○○」署名之名片予炬良公│42000 元│ │ │ │公司業務│司業務員張凡恬而行使之,再向炬良公司少│之飲料等│ │ │ │員) │量訂貨,當場給付現金予張凡恬,以取信張│貨物。 │ │ │ │ │凡恬。再於前述時間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 │ │ │ │ │ │63000 元,僅支付現金21000 元,餘款 │ │ │ │ │ │42000 元則交付金額42000 元、發票人為張│ │ │ │ │ │金龍(帳號:117510號、發票日:93年8 月│ │ │ │ │ │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 │ │ │ │ │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 │ │ │ │ │。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子○○及李坤│ │ │ │ │ │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4 │93年8 月│江冠錄(│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19日 │後龍電腦│述時間,推由戊○○向後龍電腦公司訂購電│79000 元│ │ │ │資訊有限│腦及周邊設備共計79000 元,再由亥○○當│之電腦及│ │ │ │公司負責│場在簽收單上偽簽「楊」(意指玄○○)之│周邊設備│ │ │ │人) │署名1 枚,並交予該公司負責人江冠錄而行│。 │ │ │ │ │使之,並交付發票人為庚○○○(帳號:10│ │ │ │ │ │0248號、發票日:93年8 月23日、付款人:│ │ │ │ │ │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同額支票1 紙,│ │ │ │ │ │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 │ │ │ │ │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蘇萬│ │ │ │ │ │成、子○○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5 │93年7 月│賴維君(│由子○○出面,亥○○冒用「玄○○」之名│價值共計│ │ │間至8 月│東川國際│義,並由子○○交付偽造「玄○○」之名片│92470 元│ │ │21日 │股份有限│予東川公司業務員張凡恬而行使之,再於前│之飲料等│ │ │ │公司業務│述期間,連續向東川公司6 次訂購飲料等貨│貨物。 │ │ │ │員) │物共計112090元,期間連續於93年7 月27日│ │ │ │ │ │、8 月4 日,由戊○○冒用「宇○○」之名│ │ │ │ │ │義,在銷貨單上偽簽「宇○○」之署名各1 │ │ │ │ │ │枚,並交予該公司業務員陳威碩而行使之;│ │ │ │ │ │亥○○除交付部分現金給付貨款外,餘款 │ │ │ │ │ │92470元,屢經催促,僅交付金額45000元、│ │ │ │ │ │發票人為丑○○(帳號:117510號、發票日│ │ │ │ │ │: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用│ │ │ │ │ │合作社竹北分社)之支票1紙 ,以代清償前│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 │ │ │ │ │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子○○│ │ │ │ │ │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6 │93年7 月│李俊志(│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至8 月間│陽光有限│述期間,連續3 次向陽光公司經理李俊志訂│129200元│ │ │ │公司經理│購飲料等貨物共計162460元,亥○○僅清償│之飲料貨│ │ │ │) │部分貨款,餘款129200 元 分別交付金額 │物。 │ │ │ │ │76200 元、53000 元、發票人均為丑○○(│ │ │ │ │ │帳號:12478 號、發票日:93年9 月10日、│ │ │ │ │ │93年9 月12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 │ │ │ │ │作社武昌分社)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 │ │ │ │ │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張│ │ │ │ │ │平政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7 │1.93年8 │郭正輝(│由子○○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 月4 日│新禾國際│述期間,連續2 次向新禾公司訂購餅乾等貨│96320 元│ │ │2.93年8 │有限公司│物共計96320 元,再交付金額53000 元、發│之餅乾等│ │ │ 月17日│業務員)│票人為丑○○(帳號:117510號、發票日:│貨物。 │ │ │ │ │93年8 月25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 │ │ │ │ │作社武昌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 │ │ │ │ │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 │ │ │ │ │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子○○及│ │ │ │ │ │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8 │93年8 月│壬○○(│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20日 │苗霖行負│述時間,以電話向壬○○訂購沙拉油品等貨│47600 元│ │ │ │責人) │物共計47600 元,並交付發票人為庚○○○│之沙拉油│ │ │ │ │(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8 月25日│品等貨物│ │ │ │ │、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同額│。 │ │ │ │ │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 │ │ │ │ │期提示無法兌現,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蘇萬│ │ │ │ │ │成、子○○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9 │1.93年7 │呂翰東(│由亥○○冒用「玄○○」之名義,於前述期│價值共計│ │ │ 月3 日│天仁茶葉│間,連續2 次以電話向天仁公司訂購茶類等│39860 元│ │ │2.93年8 │股份有限│貨物共計39860 元,再由子○○出面交易。│之茶類等│ │ │ 月17日│公司業務│嗣該公司業務員呂翰東前往收款時,亥○○│貨物。 │ │ │ │員) │、子○○及戊○○已趁隙逃逸。 │ │ ├──┼────┼────┼───────────────────┼────┤ │10 │93年8 月│徐誌得(│由亥○○冒用「玄○○」之名義,先以電話│價值共計│ │ │間 │光鑫商行│向光鑫商行訂購少量菸品等貨物,再由張平│84450 元│ │ │ │業務員)│政出面交易,並當場偽造「玄○○」之名片│之煙品等│ │ │ │ │予該公司業務員徐誌得而行使之,另當場交│貨物。 │ │ │ │ │付現金,以取信徐誌得。再於前述期間,2 │ │ │ │ │ │次以同上方式向徐誌得訂購共計84450 元之│ │ │ │ │ │煙品,由亥○○在出貨單上偽簽「楊」(意│ │ │ │ │ │指玄○○)之署名1 枚,交予徐誌得而行使│ │ │ │ │ │之;並交付發票人為庚○○○(帳號:1002│ │ │ │ │ │48號、發票日:93年8 月21日日、付款人:│ │ │ │ │ │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同額支票1 紙,│ │ │ │ │ │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 │ │ │ │ │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蘇萬│ │ │ │ │ │成、子○○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11 │93年8 月│王敬業(│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12日 │冠昱食品│述時間,以電話向冠昱公司業務代表王敬業│25125 元│ │ │ │有限公司│訂購牛奶、羊奶製品等貨物共計25125 元,│之奶類製│ │ │ │業務代表│並由戊○○在出貨單上偽簽「宇○○」之署│品等貨物│ │ │ │) │名1 枚,再交予不詳姓名之送貨員而行使之│。 │ │ │ │ │。嗣王敬業前往收取貨款時,亥○○、張平│ │ │ │ │ │政及戊○○已趁隙逃逸。 │ │ ├──┼────┼────┼───────────────────┼────┤ │12 │93年7 月│曹宗永(│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至8 月間│金車飲料│述期間,連續7 次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 │115000元│ │ │ │股份有限│149000元,亥○○並連續3 次在出貨單上偽│之飲料貨│ │ │ │公司業務│簽「玄○○」之署名共3 枚,再交予不詳姓│物。 │ │ │ │員) │名之送貨員轉交予曹宗永而行使之。另僅給│ │ │ │ │ │付34000 元,餘款分別交付金額25000 元、│ │ │ │ │ │發票人為甲○○(帳號:53127 號、發票日│ │ │ │ │ │:93年9 月5 日、付款人:新竹國際商業銀│ │ │ │ │ │行)、金額73000 元、發票人為丑○○(帳│ │ │ │ │ │號:117510號、、發票日:93年9 月20日、│ │ │ │ │ │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 │ │ │ │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 │ │ │ │ │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 │ │ │ │ │為拒絕往來戶,亥○○、子○○及戊○○已│ │ │ │ │ │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3 │1.93年8 │林俊義(│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並交│價值共計│ │ │ 月6 日│立墩股份│付偽造「玄○○」之名片予立墩公司主管林│151550元│ │ │2.93年8 │有限公司│俊義而行使之,且先向立墩公司少量訂貨並│之免洗杯│ │ │ 月12日│桃竹苗區│給付現金,以取信林俊義。再於前述期間,│等貨物。│ │ │3.93年8 │主管) │連續3 次訂購免洗杯等貨物共計151550元,│ │ │ │ 月19日│ │再交付金額101000元、發票人為庚○○○(│ │ │ │ │ │帳號:100248 號、發票日:93年8 月25日 │ │ │ │ │ │ 、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支 │ │ │ │ │ │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 │ │ │ │ │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 │ │ │ │ │往來戶,亥○○、子○○及戊○○已於屆期│ │ │ │ │ │前趁隙逃逸。 │ │ ├──┼────┼────┼───────────────────┼────┤ │14 │1.93年8 │黃榮輝(│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 月6 日│百輝股份│述期間,連續2 次向百輝公司訂購飲料等貨│79000 元│ │ │2.93年8 │有限公司│物共計79000 元,再分別交付金額46000 元│之飲料等│ │ │ 月18日│業務員)│、發票人為丑○○(帳號:12478 號、發票│貨物。 │ │ │ │ │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 │ │ │ │ │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額為33000 元、發│ │ │ │ │ │票人為庚○○○(帳號:100248號、發票日│ │ │ │ │ │:93年8 月25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 │ │ │ │ │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 │ │ │ │ │。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子○○及李坤│ │ │ │ │ │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5 │93年8 月│賴明宏(│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12日 │得詮商行│述時間,向得詮商行業務員賴明宏訂購衛生│90000 元│ │ │ │業務員)│紙等貨物共計90000 元,再以會計不在,無│之衛生紙│ │ │ │ │法立即取得現金為由,交付發票人為林王美│等貨物。│ │ │ │ │霞(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8 月25│ │ │ │ │ │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同│ │ │ │ │ │額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 │ │ │ │ │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 │ │ │ │ │往來戶,亥○○、子○○及戊○○已於屆期│ │ │ │ │ │前趁隙逃逸。 │ │ ├──┼────┼────┼───────────────────┼────┤ │16 │1.93年8 │張君煥(│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 月6 日│國統商行│述期間,連續2 次向國統商行業務員張君煥│20300 元│ │ │2.93年8 │業務員)│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20300 元。嗣張君煥前│之飲料等│ │ │ 月17日│ │往收取貨款時,亥○○、子○○及戊○○已│貨物。 │ │ │ │ │趁隙逃逸。 │ │ ├──┼────┼────┼───────────────────┼────┤ │17 │93年7 月│王秋麟(│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22日至8 │蘋倫企業│述期間,連續多次向蘋倫公司訂購便當盒等│65475 元│ │ │月17日 │有限公司│貨物共計165475元,並於93年8 月16日,在│之便當盒│ │ │ │業務員)│出貨單上偽簽「玄○○」之署名1 枚,交予│等貨物。│ │ │ │ │不詳姓名之送貨員再轉交予蘋倫公司業務員│ │ │ │ │ │王秋麟而行使之。貨款部分,其中10萬元先│ │ │ │ │ │交付同額支票,嗣經王秋倫要求使以現金10│ │ │ │ │ │萬元換回該支票,餘款65475 元則未給付。│ │ │ │ │ │嗣王秋麟前往收取貨款時,亥○○、子○○│ │ │ │ │ │及戊○○已趁隙逃逸。 │ │ ├──┼────┼────┼───────────────────┼────┤ │18 │93年8 月│王致理(│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先以│價值共計│ │ │間 │義合碾米│少量向義合碾米廠訂貨給付現金方式,取信│105700元│ │ │ │工廠負責│該廠負責人王致理,再於前述期間,連續2 │之白米。│ │ │ │人) │次訂購白米共計105700元,再交付金額5 萬│ │ │ │ │ │元、發票人為丑○○(帳號:117510號、發│ │ │ │ │ │票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三│ │ │ │ │ │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清│ │ │ │ │ │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 │ │ │ │ │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 │ │ │ │ │、子○○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9 │1.93年8 │江誌文(│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 月10日│合盛商行│述期間,連續2 次向合盛商行訂購油蔥酥類│89000 元│ │ │2.93年8 │負責人)│製品,共計89000 元,再交付金額5 萬元、│之油蔥酥│ │ │ 月18日│ │發票人為丑○○(帳號:12478 號、發票日│類製品。│ │ │ │ │: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 │ │ │ │ │合作社武昌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 │ │ │ │ │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張│ │ │ │ │ │平政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20 │93年7 月│何進成(│由亥○○冒用「玄○○」之名義,以電話聯│價值共計│ │ │22日至8 │旌美股份│絡旌美公司業務主任何進成訂購貨物,何進│102460元│ │ │月17日 │有限公司│成至瑞福行後,由自稱「施先生」之子○○│之飲料貨│ │ │ │業務主任│出面交易,先於93年7 月間少量訂購飲料等│物。 │ │ │ │) │貨品,均交付可兌現支票,以取信何進成。│ │ │ │ │ │再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訂購飲料等貨物共│ │ │ │ │ │計102460元,並於93年8 月6 日,並在估價│ │ │ │ │ │單上偽簽「玄○○」之署名1 枚,交予不詳│ │ │ │ │ │姓名送貨司機轉交予何進成而行使之,再分│ │ │ │ │ │別交付金額46400 元、發票人為丑○○(帳│ │ │ │ │ │號:12478 號、發票日:93年9 月21日、付│ │ │ │ │ │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 │ │ │ │ │金額為16900 元、發票人為庚○○○(帳號│ │ │ │ │ │:100248號、發票日:93年8 月25日、付款│ │ │ │ │ │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 │ │ │ │ │,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 │ │ │ │ │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 │ │ │ │ │,亥○○、子○○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 │ │ │ │ │逃逸。 │ │ ├──┼────┼────┼───────────────────┼────┤ │21 │93年7 月│吳泰溪(│由亥○○冒用「玄○○」之名義,於前述期│價值共計│ │ │24日至8 │上揚飲料│間,連續5 次以電話向尚陽公司業務員吳泰│113400元│ │ │月18日 │有限公司│溪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113400元,並由李坤│之飲料 │ │ │ │業務員)│亮於93年7 月31日,在簽收單上偽簽「陳傑│貨物。 │ │ │ │ │民」之署名1 枚,交予不詳姓名之送貨司機│ │ │ │ │ │轉交予吳泰溪而行使之。再分別交付金額 │ │ │ │ │ │41300 元、發票人為丑○○(帳號:12478 │ │ │ │ │ │號、發票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 │ │ │ │ │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額為 │ │ │ │ │ │41300 元、發票人為庚○○○(帳號:1002│ │ │ │ │ │48號、發票日:93年8 月24日、付款人:第│ │ │ │ │ │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 │ │ │ │ │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 │ │ │ │ │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蘇萬│ │ │ │ │ │成、子○○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22 │1.93年8 │李文豐(│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 月6 日│金長宏貿│述期間,連續3 次向金長宏公司訂購餅乾類│280600元│ │ │2.93年8 │易有限公│等貨物共計280600元,並在出倉單上連續偽│之餅乾類│ │ │ 月17日│司負責人│簽「楊」(意指玄○○)署名共3 枚,且交│等貨物。│ │ │3.93年8 │) │予不詳姓名之送貨司機轉交予該公司負責人│ │ │ │ 月21日│ │李文豐而行使之。另分別交付金額43000 元│ │ │ │ │ │、發票人為丑○○(帳號:12478 號、發票│ │ │ │ │ │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 │ │ │ │ │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額為100000元、發│ │ │ │ │ │票人為庚○○○(帳號:100248號、發票日│ │ │ │ │ │:93年8 月21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 │ │ │ │ │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 │ │ │ │ │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 │ │ │ │ │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子○○及│ │ │ │ │ │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23 │93年8 月│李金輝(│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先於│價值共計│ │ │8 日 │花東製米│93年7 月21日少量向花東公司訂購白米,並│11640 元│ │ │ │有限公司│在出貨單上偽簽「玄○○」之署名1 枚,交│之白米。│ │ │ │司機) │予該公司司機李金輝而行使之,且當場給付│ │ │ │ │ │現金以取信李金輝。復於前述時間,再向花│ │ │ │ │ │東公司訂購白米111640元,並交付發票人發│ │ │ │ │ │票人為丑○○(帳號:12478 號、發票日:│ │ │ │ │ │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 │ │ │ │ │作社武昌分社)之同額支票1 紙,以代清償│ │ │ │ │ │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 │ │ │ │ │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 │ │ │ │ │子○○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24 │93年8 月│辛○○ │由亥○○冒用「玄○○」之名義,子○○偽│價值共計│ │ │間某日 │ │稱「小陳」,子○○自稱有經營多家超市,│75000 元│ │ │ │ │亥○○亦係向其訂貨等語,共同於前述時間│之茶葉。│ │ │ │ │,向辛○○訂購共計50台斤、價值75000 元│ │ │ │ │ │之茶葉1 批,並交付發票人為丑○○(帳號│ │ │ │ │ │:117510號、發票日:93年9 月2 日、付款│ │ │ │ │ │人: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之同│ │ │ │ │ │額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 │ │ │ │ │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 │ │ │ │ │往來戶,亥○○、子○○及戊○○已於屆期│ │ │ │ │ │前趁隙逃逸。 │ │ ├──┼────┼────┼───────────────────┼────┤ │25 │93年8 月│林佳良(│由亥○○冒用「玄○○」之名義,推由張平│價值共計│ │ │10間 │元嘉商行│政出面交易,於前述時間,向元嘉商行負責│39500 元│ │ │ │負責人)│人林嘉良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39500 元,再│之飲料等│ │ │ │ │交付發票人為丑○○(帳號:12478 號、發│貨物。 │ │ │ │ │票日:不詳、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 │ │ │ │ │社武昌分社)之同額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 │ │ │ │ │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 │ │ │ │ │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張平│ │ │ │ │ │政及戊○○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26 │93年7 月│許宏圖(│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27日 │臺中三商│述時間,向臺中三商行公司訂購啤酒製品等│26970 元│ │ │ │行股份有│貨物共計26970 元,並由戊○○在出貨單上│之啤酒製│ │ │ │限公司代│偽簽「宇○○」之署名2 枚,再交由不詳姓│品貨物。│ │ │ │理所長)│名送貨司機轉交予許宏圖而行使之。嗣許宏│ │ │ │ │ │圖前往瑞福行欲收取貨款時,亥○○、張平│ │ │ │ │ │政及戊○○已趁隙逃逸。 │ │ ├──┼────┼────┼───────────────────┼────┤ │27 │93年8 月│郭助益(│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先於│價值共計│ │ │12日 │高長實業│93年8 月3 日向高長公司少量訂貨,並給付│45640 元│ │ │ │有限公司│現金,以取信高長公司業務員郭助益。再於│之保鮮膜│ │ │ │業務員)│前述時間,訂購保鮮膜等貨物共計45640 元│等貨物。│ │ │ │ │,僅交付金額37200 元、發票人為丑○○(│ │ │ │ │ │帳號:12478 號、發票日:93年9 月10日、│ │ │ │ │ │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 │ │ │ │ │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 │ │ │ │ │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 │ │ │ │ │拒絕往來戶,亥○○、子○○及戊○○已於│ │ │ │ │ │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28 │1.93年8 │午○○(│由亥○○冒用「玄○○」之名義與子○○出│價值共計│ │ │ 月6 日│口美商社│面交易,於前述期間,連續4 次訂購罐頭等│101480元│ │ │2.93年8 │業務員)│貨物共計101480元,並於93年8 月18日,由│之飲料等│ │ │ 月11日│ │亥○○在出貨單上偽簽「楊」(意指玄○○│貨物。 │ │ │3.93年8 │ │)之署名1 枚,再交予不詳姓名司機轉交予│ │ │ │ 月18日│ │午○○而行使之。嗣午○○前往瑞福行欲收│ │ │ │4.93年8 │ │取貨款時,亥○○、子○○及戊○○已趁隙│ │ │ │ 月21日│ │逃逸。 │ │ ├──┼────┼────┼───────────────────┼────┤ │29 │93年7 月│黃金堂(│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28日 │保證責任│述時間,向土庫合作農場業務員黃金堂訂購│12400 元│ │ │ │雲林縣土│蜂蜜等貨物共計24800 元,並當場在出貨單│之蜂蜜等│ │ │ │庫合作農│上偽簽「玄○○」之署名1 枚,交予不詳姓│貨物。 │ │ │ │場業務員│名司機轉交予黃金堂而行使之。另僅給付 │ │ │ │ │) │12400 元現金。嗣黃金堂前往瑞福行欲收取│ │ │ │ │ │現金時,亥○○、子○○及戊○○已趁隙逃│ │ │ │ │ │逸。 │ │ ├──┼────┼────┼───────────────────┼────┤ │30 │1.93年7 │楊秋文(│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 月12日│台山食品│述期間,連續2 次向台山食品醬園行訂購醬│52450 元│ │ │2.93年8 │醬園行負│油膏等貨物共計55310 元,並於93年8 月2 │之醬油膏│ │ │ 月2 日│責人) │日,由戊○○偽簽「宇○○」之署明1 枚,│等貨物。│ │ │ │ │再交予楊秋文而行使之。貨款部分僅給付 │ │ │ │ │ │2860元之現金,餘款則分別交付金額27450 │ │ │ │ │ │元、發票人為丑○○(帳號:12478 號、發│ │ │ │ │ │票日:93年9 月12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 │ │ │ │ │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額25000 元、發│ │ │ │ │ │票人為未○○(帳號:000000000 號、發票│ │ │ │ │ │日:93年8 月27日、付款人:玉山商業銀行│ │ │ │ │ │信義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 │ │ │ │ │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子○○及李│ │ │ │ │ │坤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31 │1.93年7 │溫忠盛(│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 月22日│金蘭食品│述期間,連續3 次向金蘭公司訂購醬油製品│63225 元│ │ │2.93年8 │股份有限│等貨物共計63225 元。嗣該公司業務員溫忠│之醬油製│ │ │ 月5 日│公司業務│盛前往瑞福行欲收款時,亥○○、子○○及│品等貨物│ │ │3.93年8 │員) │戊○○已趁隙逃逸。 │。 │ │ │ 月13日│ │ │ │ ├──┼────┼────┼───────────────────┼────┤ │32 │1.93年8 │鄭浚銘(│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 月10日│鴻宇食品│述期間,連續2 次向鴻宇公司訂購食品香料│25435 元│ │ │2.93年8 │股份有限│共計25435 元,僅交付金額23500 元、發票│之食品香│ │ │ 月13日│公司業務│人為丑○○(帳號:12478 號、發票日:93│料等貨物│ │ │ │員) │年9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 │ │ │ │ │社武昌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 │ │ │ │ │款。惟該支票提示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子○○及李│ │ │ │ │ │坤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33 │1.93年8 │賴仁海(│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先於│價值共計│ │ │ 月4 日│清太有限│93年7 月間向清太公司少量訂貨,並給付現│38330 元│ │ │2.93年8 │公司經理│金,以取信該公司經理賴仁海。再於前述時│之味精等│ │ │ 月7 日│) │間,2 次訂購味精等等貨物共計38330 元。│貨物。 │ │ │ │ │嗣賴仁海前往瑞福行欲收取貨款時,亥○○│ │ │ │ │ │、子○○及戊○○已趁隙逃逸。 │ │ ├──┼────┼────┼───────────────────┼────┤ │34 │1.93年8 │鍾權重(│由亥○○出面冒用「玄○○」之名義,於前│價值共計│ │ │ 月4 日│獎達食品│述期間,連續向獎達公司訂購共計196000元│196000元│ │ │2.93年8 │有限公司│之祭品等貨物,並交付金額128400元、發票│之祭品等│ │ │ 月11日│業務主任│人為丑○○(帳號:12478號、發票日:93 │貨物。 │ │ │ │) │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 │ │ │ │ │社武昌分社)、金額為67600 元、發票人為│ │ │ │ │ │庚○○○(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 │ │ │ │ │8 月26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 │ │ │ │)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 │ │ │ │ │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 │ │ │ │ │成為拒絕往來戶,亥○○、子○○及戊○○│ │ │ │ │ │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附表二:亥○○虛設「源利商行」詐取財物一覽表 ┌──┬────┬────┬───────────────────┬────┐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得財物│ ├──┼────┼────┼───────────────────┼────┤ │1 │93年11月│王侹景(│亥○○冒用「天○○」之名義,於前開時間│約6000元│ │ │16日 │本洲有限│,先少量向本洲公司訂購香菸等貨物共計約│之香菸等│ │ │ │公司業務│36000 元,僅清償30600 元,尚有6000元仍│貨物。 │ │ │ │員) │未清償,並準備大量訂貨之際,為警當場查│ │ │ │ │ │獲,始未繼續以同前述虛設行號之手段詐取│ │ │ │ │ │財物。 │ │ ├──┼────┼────┼───────────────────┼────┤ │2 │93年11月│江順進(│亥○○自始即無給付貨款之意思,冒用「林│價值共計│ │ │18日 │良鎮企業│益慶」之名義,於前述時間,向良鎮公司詐│16650 元│ │ │ │有限公司│取共計16650 元之飲料等貨物。 │之飲料等│ │ │ │業務員)│ │貨物。 │ ├──┼────┼────┼───────────────────┼────┤ │3 │1.93年11│何宗昇(│亥○○冒用「天○○」之名義,先於93年10│價值共計│ │ │ 月5 日│原茂百貨│月間,2 次少量向原貌公司訂購百貨類貨物│191607元│ │ │2.93年11│有限公司│,並當場給付現金以取信該公司業務員何宗│之百貨類│ │ │ 月12日│業務員)│昇,再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訂購共計 │貨物。 │ │ │ │ │191607元之百貨類商品,準備以同上虛設行│ │ │ │ │ │號詐取財物之方式繼續行騙之際,為警當場│ │ │ │ │ │查獲。 │ │ ├──┼────┼────┼───────────────────┼────┤ │4 │93年11月│呂子芸(│亥○○冒用「天○○」之名義,連續多次向│價值共計│ │ │15日 │嘉盈實業│嘉盈公司少量訂購味精等貨物,並以現金支│16071 元│ │ │ │有限公司│付貨款,以取信該公司業務員呂子芸,再於│之飲料等│ │ │ │業務員)│前開時間,訂購共計16071 元之飲料等貨物│貨物。 │ │ │ │ │,尚未清償,準備以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 │ │ │ │ │之方式繼續行騙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 │ ├──┼────┼────┼───────────────────┼────┤ │5 │1.93年10│李文良(│亥○○冒用「天○○」之名義,先少量向大│價值共計│ │ │ 月25日│大統食品│統公司訂購沙拉油製品,並當場給付現金,│9330元之│ │ │2.93年11│股份有限│以取信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文良。再於前述期│沙拉油製│ │ │ 月7 日│公司副總│間,連續2 次向大統公司訂購共計9330元之│品。 │ │ │ │經理) │沙拉油製品,並於93年11月8 日,在估價單│ │ │ │ │ │上偽簽「林」(意指天○○)之署名1 枚,│ │ │ │ │ │且交予李文良而行使之。而前開貨款仍未清│ │ │ │ │ │償,亥○○準備以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 │ │ │ │ │方式繼續行騙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 │ ├──┼────┼────┼───────────────────┼────┤ │6 │93年11月│李扶聰(│亥○○冒用「天○○」之名義,連續4 次向│價值共計│ │ │間 │中美菸酒│中美公司訂購菸酒類貨物,僅以現金支付部│15500 元│ │ │ │有限公司│分貨款,餘款15500 元之仍未清償,並準備│之菸酒類│ │ │ │業務員)│以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方式繼續行騙之│貨物。 │ │ │ │ │際,為警當場查獲。 │ │ ├──┼────┼────┼───────────────────┼────┤ │7 │1.93年11│李奇聰(│亥○○冒用「天○○」之名義,自始即無給│價值共計│ │ │ 月15日│升誠有限│付貨款之意思,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升│31570 元│ │ │2.93年11│公司業務│誠公司訂購飲料及罐頭等貨物共計31570 元│之飲料及│ │ │ 月17日│員) │,仍未清償,準備以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罐頭等貨│ │ │ │ │之方式繼續行騙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物。 │ ├──┼────┼────┼───────────────────┼────┤ │8 │1.93年10│李忠信(│亥○○冒用「天○○」之名義,先少量向寶│價值共計│ │ │ 月21日│寶利股份│利公司訂購泡麵等貨物,並以現金支付貨款│20620 元│ │ │2.93年11│有限公司│,以取信該公司業務員李忠信。再於前述期│之泡麵等│ │ │ 月4 日│業務員)│間連續多次向寶利公司訂購共計20620 元之│貨物。 │ │ │3.93年11│ │泡麵等貨物,仍未清償,並於93年10月21日│ │ │ │ 月10日│ │、同年11月10日,連續在出貨單上偽簽「林│ │ │ │4.93年11│ │益慶」之署名各1 枚,並交予李忠信而行使│ │ │ │ 月19日│ │之。嗣亥○○準備以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 │ │ │ │ │之方式繼續行騙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 │ ├──┼────┼────┼───────────────────┼────┤ │10 │93年11月│林信達(│亥○○冒用「天○○」之名義,先向鑫多公│價值共計│ │ │間某日 │鑫多實業│司訂購酒類貨物,並以現金支付貨款,以取│5 萬餘元│ │ │ │有限公司│信該公司業務員林信達,再於前開時間,訂│之酒類貨│ │ │ │業務員)│購共計5 萬餘元之酒類貨物,尚未清償,準│物。 │ │ │ │ │備以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方式繼續行騙│ │ │ │ │ │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 │ ├──┼────┼────┼───────────────────┼────┤ │11 │93年11月│胡平波(│亥○○冒用「天○○」之名義,於前述時間│價值共計│ │ │16日 │億源有限│,向億源公司訂購飲料等貨物,並交付發票│65000 元│ │ │ │公司業務│人為癸○○(帳號:53346 號、發票日:93│之飲料等│ │ │ │員) │年12月25日、付款人臺灣銀行民權分行)之│貨物。 │ │ │ │ │同額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前開│ │ │ │ │ │支票已成拒絕往來戶,無法兌現。 │ │ ├──┼────┼────┼───────────────────┼────┤ │12 │93年10月│孫進楠(│亥○○冒用「天○○」之名義,並交付偽造│價值共計│ │ │23日 │家豪寢具│「天○○」名片予家豪公司業務員李進南而│7750元之│ │ │ │有限公司│行使之,再於前述時間,向家豪公司負責人│寢具等貨│ │ │ │負責人、│孫進楠訂購共計7750元之寢具等貨物,已由│物。 │ │ │ │業務員)│該公司業務員將前開貨物交予亥○○,貨款│ │ │ │ │ │則尚未清償,亥○○準備以同上虛設行號詐│ │ │ │ │ │取財物之方式繼續行騙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 │ │ │ │。 │ │ ├──┼────┼────┼───────────────────┼────┤ │13 │1.93年10│翁財興(│亥○○冒用「天○○」、「地○○」之名義│價值共計│ │ │ 月27日│金車股份│,先連續多次向金車公司少量訂購飲料等貨│22640 元│ │ │2.93年11│有限公司│物,並以現金支付貨款,以取信該公司業務│之飲料等│ │ │ 月2 日│業務員)│員翁財興,再在於前開期間,連續3 次訂購│貨物。 │ │ │3.93年11│ │共計22640 元之飲料等貨物,仍未清償,並│ │ │ │ 月15日│ │於前述期間,連續3 次分別在出貨單上偽簽│ │ │ │ │ │「天○○」署名1 枚、「地○○」署名共2 │ │ │ │ │ │枚,並交予翁進財而行使之。嗣亥○○準備│ │ │ │ │ │以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方式繼續行騙之│ │ │ │ │ │際,為警當場查獲。 │ │ ├──┼────┼────┼───────────────────┼────┤ │14 │93年10月│巳○○(│亥○○冒用「天○○」之名義,於前開時間│價值共計│ │ │21日 │進益行寢│,以電話向進益行寢具業務員曾明祿訂購寢│4500元之│ │ │ │具業務員│具共計4500元,仍未清償。嗣亥○○準備以│寢具。 │ │ │ │) │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方式繼續行騙之際│ │ │ │ │ │,為警當場查獲。 │ │ ├──┼────┼────┼───────────────────┼────┤ │15 │93年10月│酉○○(│亥○○冒用「天○○」之名義,於前述時間│價值共計│ │ │20日 │三元寢具│,向三元寢具行負責人酉○○訂購共計 │14500 元│ │ │ │行負責人│14500 元之寢具,並於收據上偽簽「天○○│之寢具。│ │ │ │) │」之署名1 枚,交予酉○○而行使之,而前│ │ │ │ │ │開貨款尚未清償。嗣亥○○準備以同上虛設│ │ │ │ │ │行號詐取財物之方式繼續行騙之際,為警當│ │ │ │ │ │場查獲。 │ │ ├──┼────┼────┼───────────────────┼────┤ │16 │1.93年11│蔡宗翰(│亥○○冒用「天○○」之名義,於前述期間│價值共計│ │ │ 月8 日│聖禾商行│,連續3 次向聖禾行負責人蔡宗翰訂購味精│10310 元│ │ │2.93年11│負責人)│等貨物共計10310 元,該貨款尚未清償。嗣│之味精等│ │ │ 月10日│ │亥○○準備以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方式│貨物。 │ │ │3.93年11│ │繼續行騙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 │ │ │ 月18日│ │ │ │ ├──┼────┼────┼───────────────────┼────┤ │17 │93年11月│戌○○(│亥○○冒用「天○○」之名義,於前開時間│價值共計│ │ │15日 │金發寢具│,向金發寢具行負責人戌○○訂購寢具共計│75000 元│ │ │ │百貨行負│79000 元,亥○○僅給付4000元現金,餘款│之寢具。│ │ │ │責人) │75000 元則交付發票人為丙○○(帳號:48│ │ │ │ │ │048 號、發票日:93年12月25日、付款人臺│ │ │ │ │ │灣銀行復興分行)之同額支票1 紙,以代清│ │ │ │ │ │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不獲兌現,│ │ │ │ │ │亥○○業為警當場查獲。 │ │ ├──┼────┼────┼───────────────────┼────┤ │18 │1.93年10│陳先生(│亥○○冒用「天○○」之名義,連續3 次向│價值共計│ │ │ 月21日│真實姓名│「陳先生」訂購麵類等貨物,僅以現金支付│63365 元│ │ │2.93年11│年籍不詳│部分貨款,尚有63365 元仍未清償。嗣蘇萬│之麵類等│ │ │ 月9 日│) │成準備以同上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方式繼續│貨物。 │ │ │3.93年11│ │行騙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 │ │ │ 月10日│ │ │ │ └──┴────┴────┴───────────────────┴────┘ 附表三:亥○○虛設「金旺來量販店」詐取財物一覽表 ┌──┬────┬────┬───────────────────┬────┐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得財物│ ├──┼────┼────┼───────────────────┼────┤ │1 │1.93年4 │田朝東(│亥○○冒用「宙○○」之名義,先向東遠碾│價值共計│ │ │ 月5 日│東遠碾米│米廠業務員田朝東少量訂購白米,均給付現│144300元│ │ │2.93年5 │廠業務員│金或可兌現之支票取信田朝東。另於前開1 │之白米。│ │ │ 月19日│) │之時間,向田朝東訂購19650 元之白米;再│ │ │ │3.93年6 │ │於前開2 時間,向田朝東訂購15860 元之白│ │ │ │ 月5 日│ │米,僅償還11900 元;又於前開3 時間,向│ │ │ │4.93年6 │ │田朝東訂購47550 元之白米,僅支付8800元│ │ │ │ 月9 日│ │現金,餘款則交付發票人為丁○○(帳號:│ │ │ │ │ │3011、發票日:93年6 月18日、付款人:臺│ │ │ │ │ │北銀行彰化分行)之面額38750 元之票1 紙│ │ │ │ │ │,以代清償,並於該支票背面偽蓋有「彭政│ │ │ │ │ │雄」署名之金旺來店章而為背書,且交予田│ │ │ │ │ │朝東而行使之;復於前開3 之時間,向田朝│ │ │ │ │ │東訂購54800 元之白米,並交付發票人為廖│ │ │ │ │ │坤亮(帳號:0000000 號、發票日:92年6 │ │ │ │ │ │月12日、付款人:臺中信用合作社向上分社│ │ │ │ │ │)之同額支票1 紙,以代支付前開部分貨款│ │ │ │ │ │,且以同上方式,偽蓋「宙○○」之署名以│ │ │ │ │ │為背書,並交予田朝東而行使之;末於前開│ │ │ │ │ │4 之時間,向田朝東訂購27200 元之白米,│ │ │ │ │ │亦交付發票人申○○之同上帳號、付款人之│ │ │ │ │ │面額為31100 元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其│ │ │ │ │ │中部分清償之前積欠之3900元債務),亦以│ │ │ │ │ │同上方式偽蓋「宙○○」之署名以為背書,│ │ │ │ │ │再交予田朝東而行使之。惟前開支票屆期提│ │ │ │ │ │示均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 │ │ │ │ │戶,亥○○並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2 │93年4 月│毛寶賢(│亥○○冒用「宙○○」之名義,先於93年4 │價值共計│ │ │中旬至6 │旭順食品│月中旬,2 次向旭順公司少量訂購共計 │142900元│ │ │月2 日 │股份有限│25000 元飲料,分別交付可兌現之支票2 紙│之飲料及│ │ │ │公司業務│取信毛寶賢。再於前開期間,連續4 次訂購│香菸。 │ │ │ │員) │飲料共計142900元之飲料及香菸,並分別交│ │ │ │ │ │付發票人為卯○○(帳號:36093 號、發票│ │ │ │ │ │日:92年6 月12日、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 │ │ │ │ │西臺中分行、金額31500 元)、發票人為李│ │ │ │ │ │世敏(帳號:0000000 號、發票日:93年6 │ │ │ │ │ │月15日、付款人: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 │ │ │ │金額32000 元)、發票人為申○○(帳號:│ │ │ │ │ │0000000 號、發票日:92年6 月25日、付款│ │ │ │ │ │人: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向上分社、金額│ │ │ │ │ │25000 元)、發票人為丁○○(同上帳號、│ │ │ │ │ │付款人、發票日為93年6 月15日、金額為面│ │ │ │ │ │額37400 元)之支票共4 紙,並於前述4 張│ │ │ │ │ │支票背面偽蓋有「宙○○」署名之金旺來店│ │ │ │ │ │章而為背書,且交予毛寶賢而行使之。惟前│ │ │ │ │ │開支票屆期提示,均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並於屆期前趁隙│ │ │ │ │ │逃逸。 │ │ ├──┼────┼────┼───────────────────┼────┤ │3 │93年4 月│陳志成(│亥○○冒用「宙○○」之名義,先於93年5 │價值共計│ │ │1 日至5 │南太股份│月中旬,向南太公司少量訂購34000 元之酒│152100元│ │ │月3 日 │有限公司│類產品飲料,當場給付現金取信陳志成。再│之飲料。│ │ │ │業務員)│於前開期間,連續4 次訂購酒類製品飲料共│ │ │ │ │ │計152100元,並發票人為申○○(帳號:00│ │ │ │ │ │15534 號、發票日:92年6 月12日、付款人│ │ │ │ │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向上分社、金額 │ │ │ │ │ │55300 元)之支票1 紙,且於前述支票背面│ │ │ │ │ │偽蓋有「宙○○」署名之金旺來店章而為背│ │ │ │ │ │書,且交予陳志成而行使之。惟前開支票屆│ │ │ │ │ │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 │ │ │ │ │往來戶,亥○○並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4 │93年4 月│魏木堆(│亥○○冒用「宙○○」之名義,先於93年4 │價值共計│ │ │21日至6 │愛之味股│月14日,先向愛之味公司少量訂購共計 │186640元│ │ │月8 日 │份有限公│18750 元之飲料,嗣當場給付現金及可兌現│之飲料。│ │ │ │司業務員│支票取信該公司業務員魏木堆。再於前開期│ │ │ │ │) │間,連續5 次訂購共計186640元之飲料,並│ │ │ │ │ │分別交付金額各為59700 元、45840 元、發│ │ │ │ │ │票人均為卯○○(帳號:36093 號、發票日│ │ │ │ │ │:92年6 月12日、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西│ │ │ │ │ │臺中分行)之支票2 紙及金額為55000 元、│ │ │ │ │ │發票人為申○○(帳號:0000000 號、發票│ │ │ │ │ │日:92年6 月12日、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 │ │ │ │ │用合作社向上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 │ │ │ │ │貨款,且均於前述支票背面偽蓋有「宙○○│ │ │ │ │ │」署名之金旺來店章而為背書,並交予魏木│ │ │ │ │ │堆而行使之。惟前開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 │ │ │ │ │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 │ │ │ │ │並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5 │93年5 月│乙○○(│亥○○冒用「宙○○」之名義,先於93年4 │價值共計│ │ │25日 │上揚行業│、5 月間,先向乙○○少量訂購飲料,均當│58000 元│ │ │ │務員) │場給付現金取信乙○○。再於前開時間,訂│之飲料。│ │ │ │ │購共計58000 元之飲料,並當場,在送貨收│ │ │ │ │ │據上偽簽「宙○○」之署名1 枚,交予王宥│ │ │ │ │ │翔而行使之,且交付發票人為丁○○(帳號│ │ │ │ │ │:0000000 號、發票日:93年6 月15日、付│ │ │ │ │ │款人: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金額50000 │ │ │ │ │ │元)之支票1 紙,並於前述支票背面偽蓋有│ │ │ │ │ │「宙○○」署名之金旺來店章而為背書,且│ │ │ │ │ │交予乙○○而行使之,以代清償部分貨款。│ │ │ │ │ │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 │ │ │ │ │拒絕往來戶,亥○○已於支票屆期前趁隙逃│ │ │ │ │ │逸無蹤。 │ │ ├──┼────┼────┼───────────────────┼────┤ │6 │93年3 月│楊明裕(│亥○○冒用「宙○○」之名義,先於93年3 │價值共計│ │ │間至5 月│志成股份│月初,向志成公司少量訂購殺蟲劑1 批,當│134780元│ │ │28日 │有限公司│場給付現金取信志成公司。再於前開期間,│之滅蚊製│ │ │ │業務員)│連續多次次訂購殺蟲劑等滅蚊製品共計 │品。 │ │ │ │ │134780元,並於93年5 月28日,在同上地點│ │ │ │ │ │,在送貨收據上偽簽「宙○○」之署名1 枚│ │ │ │ │ │,交予志成公司業務員楊明裕(以離職)而│ │ │ │ │ │行使之。嗣交付金額為59200 元、發票人為│ │ │ │ │ │卯○○(帳號:36093 號、發票日:92年6 │ │ │ │ │ │月12日、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 │ │ │ │ │)之支票1紙 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 │ │ │ │ │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 │ │ │ │ │往來戶,亥○○並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7 │93年6 月│林志明(│亥○○冒用「宙○○」之名義,先於93年2 │價值共計│ │ │9日 │宏坤商行│月至6 月間,先向林志明少量訂購飲料、電│27970 元│ │ │ │業務員)│池等貨物,均當場給付現金取信林志明。再│之日常生│ │ │ │ │於前開時間,大量訂購共計2797 0之日常生│活用品。│ │ │ │ │活用品,並交付發票人為卯○○(帳號:36│ │ │ │ │ │093 號、發票日:92年6 月15日、付款人:│ │ │ │ │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之同額支票1 紙│ │ │ │ │ │,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 │ │ │ │ │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 │ │ │ │ │並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8 │93年5 月│寅○○ │亥○○冒用「宙○○」之名義,先於93年2 │價值共計│ │ │20日至6 │ │月至5 月間,先向寅○○少量訂購易付卡及│22202 元│ │ │月8 日 │ │點數卡等貨品,均當場給付現金取信寅○○│之易付卡│ │ │ │ │。再於前開期間,連續多次訂購共計22202 │及點數卡│ │ │ │ │元之易付卡及點數卡等貨品,並於前開期間│等貨品。│ │ │ │ │內,在送貨單上,連續3 次偽簽「宙○○」│ │ │ │ │ │之署名各1 枚,且交予寅○○而行使之後,│ │ │ │ │ │亥○○旋即逃逸無蹤。 │ │ ├──┼────┼────┼───────────────────┼────┤ │9 │93年6 月│余世昌(│亥○○冒用「宙○○」之名義,於前述時地│價值共計│ │ │11日 │晉宸電腦│向余世昌訂購電腦組4 組共計138800元,並│138800元│ │ │ │公司負責│當場在送貨收據上偽簽「宙○○」之署名1 │之電腦4 │ │ │ │人) │枚,交予余世昌而行使之,且交付金額為10│組。 │ │ │ │ │萬元、發票人為丁○○(帳號:00000000號│ │ │ │ │ │、發票日:93年6 月20日、付款人:彰化市│ │ │ │ │ │第一信用合作社)之同額支票1 紙,另於前│ │ │ │ │ │述支票背面偽蓋有「宙○○」署名之金旺來│ │ │ │ │ │店章而為背書,且交予余世昌而行使之,以│ │ │ │ │ │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 │ │ │ │ │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 │ │ │ │ │並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0 │93年5 月│蕭樹仁(│亥○○冒用「宙○○」之名義,先於93年5 │價值共計│ │ │12日至6 │喬豐食品│月初,先向喬豐公司少量訂購共計26000 元│149800元│ │ │月7 日 │廠股份有│之食品及飲料,當場給付可兌現之支票取信│之飲料及│ │ │ │限公司業│該公司業務員蕭樹仁。再於前開期間,連續│食品。 │ │ │ │務員) │4 次訂購飲料及食品共計149800元,並分別│ │ │ │ │ │2 次在同上地點,在送貨收據上偽簽「彭」│ │ │ │ │ │(意指宙○○)及「宙○○」之署名1 枚,│ │ │ │ │ │交予蕭樹仁而行使之:且分別交付金額為 │ │ │ │ │ │39700 元、59300 元、發票人為卯○○(帳│ │ │ │ │ │號:36093 號、發票日:92年6 月12日、15│ │ │ │ │ │日、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之│ │ │ │ │ │支票2 紙、金額為13000 元、37800 元、發│ │ │ │ │ │票人為丁○○(帳號0000000 號、付款人臺│ │ │ │ │ │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之支票2 紙,以代│ │ │ │ │ │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 │ │ │ │ │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並於屆│ │ │ │ │ │期前趁隙逃逸。 │ │ ├──┼────┼────┼───────────────────┼────┤ │11 │93年6 月│楊隆炘(│亥○○冒用「宙○○」之名義,於前開時地│價值共計│ │ │12日 │龍啟空調│,向楊隆炘訂購共計4 萬元之電腦2 台,並│4 萬元之│ │ │ │工程有限│在同上地點,在送貨收據上偽簽「宙○○」│電腦2 台│ │ │ │公司經理│之署名1 枚,交予楊隆炘而行使之後,蘇萬│。 │ │ │ │) │成即趁隙逃逸。 │ │ ├──┼────┼────┼───────────────────┼────┤ │12 │93年3 月│林明輝(│亥○○冒用「宙○○」之名義,先自93年3 │價值共計│ │ │至6 月間│新東陽中│月起,先向龍陽公司少量訂購新東陽公司製│46000 元│ │ │ │區總經銷│品,均當場給付現金取信該公司業務員林明│之新東陽│ │ │ │龍陽股份│輝。再於前開期間,連續多次次訂購該公司│製品。 │ │ │ │有限公司│製品共計46000 元,並在同上地點,在送貨│ │ │ │ │業務員人│收據上偽簽「彭」(意指宙○○)之署名1 │ │ │ │ │) │枚,交予林明輝而行使之,復交付金額為 │ │ │ │ │ │21000 元、發票人為卯○○(帳號:36093 │ │ │ │ │ │號、發票日:93年6 月12日、付款人:臺中│ │ │ │ │ │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之支票1 紙,且在該│ │ │ │ │ │支票背面偽蓋有「宙○○」署名之金旺來店│ │ │ │ │ │章1 枚以為背書,並交予林明輝而行使之;│ │ │ │ │ │另交付金額為25000 元、發票人為申○○(│ │ │ │ │ │帳號:15534 號、發票日:93年6 月12日、│ │ │ │ │ │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向上分社)之│ │ │ │ │ │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 │ │ │ │ │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 │ │ │ │ │,亥○○並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3 │1.93年5 │陳世文(│亥○○冒用「宙○○」之名義,分別於前述│價值共計│ │ │ 月27日│永蘢系統│時間,各向永蘢公司中部地區負責人訂購共│407000元│ │ │2.93年6 │科技有限│計407000元之電腦及周邊設備,並在同上地│之電腦及│ │ │ 月8 日│公司中部│點,在送貨收據上偽簽「宙○○」之署名1 │周邊設備│ │ │ │地區負責│枚,交予陳世文而行使之,且交付金額為 │。 │ │ │ │人) │156000 元、發票人為丁○○(帳號0000000│ │ │ │ │ │號、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之支│ │ │ │ │ │票1 紙,並在該支票背面偽蓋有「宙○○」│ │ │ │ │ │署名之金旺來店章1 枚以為背書,再交予陳│ │ │ │ │ │世文而行使之,用以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 │ │ │ │ │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 │ │ │ │ │絕往來戶,亥○○並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4 │93年5 月│葉志成(│亥○○冒用「宙○○」之名義,先於93年4 │價值共計│ │ │7日 │甲揚有限│月至5 月初,先向甲揚公司少量訂購飲料,│6230元之│ │ │ │公司外務│均當場給付現金取信該公司外務員葉志成。│飲料。 │ │ │ │人員) │再於前開時地,訂購飲料共計6230元。嗣蘇│ │ │ │ │ │萬成亥○○即趁隙逃逸。 │ │ ├──┼────┼────┼───────────────────┼────┤ │15 │93年5 月│劉國欽(│亥○○冒用「宙○○」之名義,於前開時地│價值共計│ │ │18日 │上昇糧食│,向劉國欽訂購共計41545 元之白米,並當│41545 元│ │ │ │有限公司│場交付發票人為卯○○(帳號:36093 號、│之白米。│ │ │ │負責人)│發票日:92年6 月12日、付款人:臺中商業│ │ │ │ │ │銀行西臺中分行)之同額支票1 紙以支付前│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 │ │ │ │ │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並於屆期│ │ │ │ │ │前趁隙逃逸。 │ │ ├──┼────┼────┼───────────────────┼────┤ │16 │1.93年5 │己○○ │亥○○冒用「宙○○」之名義,於前開時地│價值共計│ │ │ 月29日│ │,出示偽造之「宙○○」名片予己○○而行│116850元│ │ │2.93年6 │ │使之;並於前述期間,連續向己○○訂購共│之大蒜。│ │ │ 月2 日│ │計116850元之大蒜,分別交付金額47900 元│ │ │ │3.93年6 │ │、發票人為申○○(帳號:15534 號、發票│ │ │ │ 月5 日│ │日:93年6 月12日、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 │ │ │ │ │用合作社向上分社)、金額為68700 元、發│ │ │ │ │ │票人為丁○○(帳號:3001號、發票日:93│ │ │ │ │ │年6 月25日、付款人:臺北銀行彰化分行)│ │ │ │ │ │之支票各1 紙以支付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 │ │ │ │ │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 │ │ │ │ │,亥○○並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7 │93年3 月│陳鴻源(│亥○○冒用「宙○○」之名義,於前開時地│價值共計│ │ │至6 月11│同昌食品│,先向同昌公司少量訂購食品類雜貨,均有│207100元│ │ │日 │有限公司│付款,以取信該公司業務員陳鴻源,再於前│之雜貨。│ │ │ │業務員)│述期間,連續多次訂購共計207100元之雜貨│ │ │ │ │ │,並於93年6 月4 日,在收據上偽簽「彭政│ │ │ │ │ │雄」之署名1 枚,交付予陳鴻源而行使之;│ │ │ │ │ │另交付金額為125300元、發票人為丁○○(│ │ │ │ │ │帳號:0000000 號、發票日:93年7 月15日│ │ │ │ │ │、付款人: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金額│ │ │ │ │ │為39700 元、發票人為卯○○(帳號:3609│ │ │ │ │ │3 號、發票日:93年6 月12日、付款人:臺│ │ │ │ │ │中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支│ │ │ │ │ │付前開貨款,且於前述時地,分別在各該蓋│ │ │ │ │ │用上開偽刻「宙○○」署名之店章及偽簽「│ │ │ │ │ │宙○○」之署名1 枚而為背書,並交予陳鴻│ │ │ │ │ │源而行使之。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 │ │ │ │ │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亥○○並於屆期│ │ │ │ │ │前趁隙逃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