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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柳章峰呂曾達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2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5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竹興里竹圍仔1 之15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後注射手腕血管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21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其犯罪未發覺前,主動持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重0.2 公克),向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員自首而查獲,並經警扣得上開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構成犯罪,並具有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屬常業犯、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其一部犯罪事實經起訴者,本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受訴法院應就構成同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18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1)被告甲○○亦曾於95年10月19日上午9 時許,在苗栗縣造橋鄉「造橋火車站」旁小路,將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再以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犯行,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向本院起訴在案,並於95年12月11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697 號刑事卷宗可稽,合先說明。

(2)我國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刪除連續犯規定之修正理由已有:「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界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1 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之說明,且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而毒品因有高度之成癮性及濫用性,施用毒品之行為本身,顯然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特徵,如將「持續多次施用毒品行為」評價為數罪,恐與「刑罰過度評價禁止原則」相悖,並有違憲法所揭櫫之比例原則。本案被告甲○○向本院供稱:其施用海洛因頻率,約1、2 天施用1 次,有時1 天2 、3 次,最後1 次施用時間是在95年11月20日等語,且因其陷於毒癮無法自拔,有心戒毒下主動向警方自首犯罪,尋求公權力之協助,足見被告甲○○短時間內施用海洛因之犯行相當密集,且具有高度成癮性,自應論以接續犯(參照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公訴人就被告甲○○於95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許,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認為係另一犯罪行為而追加起訴,自有所誤會。故被告甲○○自95年10月19日以後,至95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許止,期間內反覆多次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既與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在本院95年度訴字第697 號案件中一併予以審理,茲公訴人就被告甲○○於95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許,最後一次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認為係另一犯罪行為,而以追加起訴之方式,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說明,本件追加起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呂 曾 達

法 官 吳 國 聖

書記官 陳 采 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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