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己○○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被 告 僑益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辛○○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寅○○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建和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庚○○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壬○○ 樓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子○○、丁○○、己○○、丑○○、辛○○、戊○○、甲○○、卯○○、乙○○、丙○○、癸○○、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僑益營造有限公司、建和營造有限公司、嘉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