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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柳章峰吳國聖林卉聆

原告
甲○○
原告
3
被告
食之本味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苗交簡字第446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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