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10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467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5年2 月27日,經本院以95年度苗簡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於95年4 月3 日判決確定,現正緩刑中。詎其猶不知悔改,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6年6 月1日晚上8 時20分許,趁丙○○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路82號203 室窗戶未上鎖,竟先徒手打開窗戶再伸手進入屋內,將門鎖打開後進入屋內,竊取丙○○所有之華碩牌手提電腦1 部,得手後,以新台幣3 千元之代價轉售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嗣丙○○返家後發現上開電腦遭竊報警後,經員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