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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金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受刑人
址設苗栗縣通霄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犯聲請減刑之罪,減為罰金貳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金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於94年5月10日至94年6月10日間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苗簡字第1006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9號),判處新台幣4 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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