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張珈禎
- 當事人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苗簡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而仍行使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台幣仟元參張(號碼:LM564646XQ貳張、LM564242XQ壹張)均沒收。 事實與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5年11月中旬間,在苗栗縣苗栗市○○○○路邊,拾得無主之偽造新臺幣(下同)1千元通用 紙幣編號LM564646XQ號2張,及編號LM564242XQ號1張後,即予藏放於苗栗縣苗栗市南勢里新勝7-1號住處。嗣96年4月3 日,乙○○持用上開編號LM564646XQ號偽造之千元通用紙幣1 張購物,經他人告知該紙幣有異,已明知其持用之千元紙幣,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竟仍於同日12時許,在同市○○路1062號清心飲料店內持以購買飲料,而為警據報當場逮獲,並扣得編號LM564646XQ號偽造之千元紙幣。後警再依乙○○陳述,在其上開住處,起獲編號LM564646XQ號及編號LM564242XQ號之千元偽幣各1 張。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偵辦。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臺灣銀行苗栗分行苗栗出字第09600029461號函 (三)證人林永堡、甲○○於警詢中之指述。 (四)照片6張。 (五)扣案假鈔3張。 (六)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 紙。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96條第2項收受後方知為偽造紙幣仍行使罪。 (二)審酌被告持有偽鈔數量3 張,行使1 張,及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影響社會交易及金融秩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台幣仟元3張,(號碼: LM56 4646XQ 2 張、LM564242XQ1 張)應依刑法第200 條沒收。 五、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 (二)刑法第196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200條。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96條第2項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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