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6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苗簡字第6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大麻係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或持有,仍於民國96年2 月9 日下午某時,在新竹縣竹東火車站,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0時許,為警在新竹市○○路425 號4 樓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毒品大麻1 包(驗後淨重煙草0.10公克),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白承認。
(二)查獲照片4 張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煙草重0.10公克)。
(三)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代號:A-099)、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各1 份。
(四)法務部調查局96年4 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7720號鑑定通知書1 份。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在於無故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持有毒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上揭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並依上開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
四、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煙草重0.10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 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7720 號鑑定通知書1 份在卷可稽(詳見96年度毒偵字第600號卷第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五)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