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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蔡志宏吳國聖羅貞元

  • 原告
    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庚○○ 丁○○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己○○ 辛○○ 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壬○○ 全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4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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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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