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蔡志宏、吳國聖、羅貞元
- 原告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庚○○ 丁○○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己○○ 辛○○ 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壬○○ 全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4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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