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劉興浪、蔡志宏、羅貞元
- 法定代理人己○○、戊○○
- 原告甲○○
- 被告丙○○、金麗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環桃聯合車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丁○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金麗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環桃聯合車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法 官 蔡 志 宏法 官 羅 貞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建 分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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