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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4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8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係信速通運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街83巷12號,下稱信速公司)新竹區湖口倉庫之貨物配送員,負責該公司苗栗地區之藥物配送及代收貨款業務。其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至12月1 日期間,為該公司之客戶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利公司)進行藥物配送時,分向維新藥局(設於苗栗市○○路632 號)、協德盛藥局(設於苗栗市○○路744 號)、發元藥局(設於苗栗市○○路908 號)、中心診所(設於苗栗市○○路632 號2 樓)、台糖診所(設於苗栗市○○路1293號)、平安診所(設於苗栗縣銅鑼鄉○○路150 號)等六家藥局診所,代收得如附表所示之貨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11次於附表所示之收款當日,將當日收取之貨款,分別予以侵占入己,前後侵占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45,780 元。

(二)案經信速公司訴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苗栗縣警察局調查後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96年度他字第20號偵查卷部分:

(1)信速公司人事資料卡影本1紙。

(2)信速醫藥物流配送簽收單影本19紙。

(二)96年度偵字第1097號偵查卷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

(2)告訴人信速公司職員乙○○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證述。

(3)證人即維新藥局藥師余文青於警詢時之證述。

(4)證人即發元藥局管理員蘇益田於警詢時之證述。

(5)證人即中心診所醫師劉俊貴於警詢時之證述。

(6)證人即台糖診所職員徐育瑩於警詢時之證述。

(7)證人即平安診所醫師羅財隆於警詢時之證述。

(8)證人即協德盛藥局藥師連月霞於警詢時之證述。

(9)裕利公司發貨單影本16紙。

(10)裕利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2紙。

三、量刑理由:

(一)被告甲○○於附表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2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3 、4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5 、6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7 、8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9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11、12、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14、15、16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17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附表編號18、19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被告甲○○先後11次業務侵占之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甲○○目前雖無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因一時貪念,致犯本罪,雖已歸還部分侵占之貨款,惟所侵占之金額不少,侵占次數甚多,迄今尚未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及犯後能坦白承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查被告甲○○上開全部犯行,均發生在96年2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均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項。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 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柳 章 峰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采 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客戶下訂│侵占日(即送│ 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觸犯法條及罪名          │
│號│單日期  │貨及收款日)│            │ (新台幣)   │                          │
├─┼────┼──────┼──────┼───────┼─────────────┤
│1 │95.11.14│95.11.15    │維新藥局    │15210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  │        │            │            │              │罪                        │
├─┼────┼──────┼──────┼───────┼─────────────┤
│2 │95.11.17│95.11.18    │發元藥局    │8497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  │        │            │            │              │罪                        │
├─┼────┼──────┼──────┼───────┼─────────────┤
│3 │95.11.20│95.11.21    │發元藥局    │19400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罪                        │
│4 │95.11.20│95.11.21    │發元藥局    │21340元       │                          │
├─┼────┼──────┼──────┼───────┼─────────────┤
│5 │95.11.21│95.11.22    │中心診所    │4035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罪                        │
│6 │95.11.21│95.11.22    │台糖診所    │13572元       │                          │
├─┼────┼──────┼──────┼───────┼─────────────┤
│7 │95.11.22│95.11.23    │發元藥局    │6216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罪                        │
│8 │95.11.22│95.11.23    │發元藥局    │4888元        │                          │
├─┼────┼──────┼──────┼───────┼─────────────┤
│9 │95.11.23│95.11.24    │發元藥局    │3492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  │        │            │            │              │罪                        │
├─┼────┼──────┼──────┼───────┼─────────────┤
│10│95.11.24│95.11.25    │發元藥局    │578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  │        │            │            │              │罪                        │
├─┼────┼──────┼──────┼───────┼─────────────┤
│11│95.11.27│95.11.28    │平安診所    │14808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罪                        │
│12│95.11.27│95.11.28    │發元藥局    │31040元       │                          │
├─┼────┼──────┼──────┼───────┤                          │
│13│95.11.27│95.11.28    │發元藥局    │2862元        │                          │
├─┼────┼──────┼──────┼───────┼─────────────┤
│14│95.11.28│95.11.29    │協德盛藥局  │2212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罪                        │
│15│95.11.28│95.11.29    │發元藥局    │2667元        │                          │
├─┼────┼──────┼──────┼───────┤                          │
│16│95.11.28│95.11.29    │發元藥局    │61789元       │                          │
├─┼────┼──────┼──────┼───────┼─────────────┤
│17│95.11.29│95.11.30    │發元藥局    │7857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  │        │            │            │              │罪                        │
├─┼────┼──────┼──────┼───────┼─────────────┤
│18│95.11.30│95.12.01    │發元藥局    │7857元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罪                        │
│19│95.11.30│95.12.01    │發元藥局    │17460元       │                          │
├─┼────┼──────┼──────┼───────┼─────────────┤
│  │        │            │            │總計245780元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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