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6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兼代表人
- 丁○○
- 被告
- 乙○○○○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賴合成建材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50號),嗣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18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彭文輝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丙○○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甲○○、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乙○○○○、賴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丁○○係丙○○負責人;甲○○為乙○○○○負責人;戊○○為賴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下稱賴合成公司)實際負責人。緣丁○○因知悉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下稱中油公司)將於民國95年12月20日辦理「水泥」採購案之招標(採購案號:95A016號),而有意以丙○○之名義承包,為使丙○○能順利得標,竟於95年12月中旬某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向甲○○、戊○○借用乙○○○○、賴合成公司名義及證件後,委由其不知情之配偶許水華、父親葉錫懷分別填寫賴合成公司、乙○○○○投標資料,及委託許水華購買乙○○○○、賴合成公司之投標押標金支票【新竹國際商銀苑裡分行第AA0000000 號、AA0000000號,金額各新臺幣10萬元】,以乙○○○○、賴合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甲○○、戊○○亦分別明知乙○○○○、賴合成公司本身並無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丁○○借用乙○○○○、賴合成公司名義參加投標。嗣於95年12月20日開標時,因中油公司採購發包組發覺乙○○○○、賴合成公司投標之押標金支票2 張為連號,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嫌而當場予以廢標,並移送調查,始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