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3號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編號⒈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之無故離去職役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⒋之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⒈、⒉、⒋之罪與附表編號⒊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⒉⒋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⒊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無故離去職役│於夜間侵入住宅│ 連續竊盜 ││ │級毒品 │ │竊盜,因脫免逮│ ││ │ │ │捕,當場施以強│ ││ │ │ │暴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 │ │ │,於刑之執行完│ ││ │ │ │畢或赦免後令入│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 │ │作3年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陸海空軍刑法│刑法第329、330│刑法第320條第1││ │條例第10條第│第93條第1項 │條第1項 │項 ││ │2項 │第3款 │ │ │├──────┼──────┼──────┼───────┼───────┤│ 犯罪日期 │89年9 月11日│ 89年8月2日 │ 89年8月1日 │89年8 月9 日至││ │至89年9 月19│ │ │89年9月19日 ││ │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國防部北部地│國防部北部地方│國防部北部地方││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89│方軍事法院檢│軍事法院桃園分│軍事法院桃園分││ │年度偵字第20│察署89年度偵│院檢察署89年度│院檢察署90年度││ │74號 │字第250 號 │園檢甲字第105 │園偵訴字40號 ││ │ │ │號 │ │├───┬──┼──────┼──────┼───────┼───────┤│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國防部北部地│國防部高等軍事│臺灣苗栗地方法││ │ │法院 │方軍事法院 │法院 │院 ││ ├──┼──────┼──────┼───────┼───────┤│ │案號│89年度易字第│90年度信判字│91年度法仁判字│90年度訴字第28││最 後│ │1038號 │第84號 │第29號 │1號 ││事實審├──┼──────┼──────┼───────┼───────┤│ │判決│90年3月15日 │90年3月30日 │ 91年2月8日 │ 91年6月4日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國防部北部地│國防部高等軍事│臺灣苗栗地方法││ │ │法院 │方軍事法院 │法院 │院 ││ ├──┼──────┼──────┼───────┼───────┤│ │案號│89年度易字第│90年度信判字│91年度法仁判字│90年度訴字第28││ │ │1038號 │第84號 │第29號 │1號 ││確定 ├──┼──────┼──────┼───────┼───────┤│判決 │判決│ 90年4月9日 │ 91年2月2日 │ 91年2月22日 │ 91年7月15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 │ │ │ ││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不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 ││減刑條例 │3款 │3款 │ │款 │├──────┼──────┼──────┼───────┼───────┤│ │ │ │有期徒刑7年6月│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於刑之執行完│ 有期徒刑9月 ││ │15日 │ │畢或赦免後令入│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 │ │作3 年(不減刑│ ││ │ │ │) │ │├──────┼──────┼──────┼───────┼───────┤│ 附 註 │苗栗地檢90執│北部軍檢90年│高等軍檢91年度│苗栗地檢91年度││ │字第647號 │度執字第82號│愛執字第303號 │執字第116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