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身分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乙140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 月間至95年8 月10日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6 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4258號、第472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