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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佩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建和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政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建和營造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建和營造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間違反政府採購法,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3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9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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