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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2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142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3號),判處拘役3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及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