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金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受刑人
- 址設苗栗縣通霄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犯聲請減刑之罪,減為罰金貳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金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於94年5月10日至94年6月10日間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苗簡字第1006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9號),判處新台幣4 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