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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⒊之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⒋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⒉⒊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⒋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連續施用第二│ 連續竊盜 │ 幫助加重強盜 ││ │級毒品 │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 ││ │ │ │ │ 3年10月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0條、第││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330條第1項 ││ │1項 │2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6月16日 │93年6月中旬 │93年11月15日│ 93年1月20日 ││ │至94年1月22 │某日至94年1 │及同年月16日│ ││ │日 │月22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苗栗地方│臺灣新竹地方法││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600 號及移送併案│法院檢察署93│院檢察署93年度││ │93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94年│年度偵字第45│偵字第6192號 ││ │度毒偵字第158號 │49號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 臺灣高等法院 ││ │ │ │法院 │ ││ ├──┼─────────────┼──────┼───────┤│ │案號│ 93年度訴字第364號 │94年度苗簡字│94年度上訴字第││最 後│ │ │第68號 │2767號 ││事實審├──┼─────────────┼──────┼───────┤│ │判決│ 94年3月9日 │ 94年2月4日 │ 94年12月23日 ││ │日期│ │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 最高法院 ││ │ │ │法院 │ ││ ├──┼─────────────┼──────┼───────┤│ │案號│ 93年度訴字第364號 │94年度苗簡字│95年度臺上字第││ │ │ │第68號 │3886號 ││確定 ├──┼─────────────┼──────┼───────┤│判決 │判決│ 94年4月1日 │94年3 月28日│ 95年7月14日 ││ │確定│ │ │ ││ │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 │ │ ││九十六年罪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 不予減刑 ││減刑條例 │ │3款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10 ││ │ │ │ │月(不予減刑)│├──────┼──────┴──────┼──────┼───────┤│ 附 註 │ 苗栗地檢94執字第1046號 │苗栗地檢94執│苗栗地檢96執助││ │ │字第1282號 │字第41號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在__監獄__分監執行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