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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炳桂楊清益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號在押)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97年1 月16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而裁判後送交第2 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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