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在押)
- 選任辯護人
- 許盟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97年1 月16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而裁判後送交第2 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