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綠葉方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32 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