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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劉興浪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初,違反政府採購法,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74、453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萬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興 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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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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