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3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 異議人
- 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受處分人
- 統一編號:
- 代表人
- 湯欽炳
- 代理人
- 湯錦棟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菘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菘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顯係「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