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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3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3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異議人
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統一編號:
代表人
湯欽炳
代理人
湯錦棟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菘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菘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顯係「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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