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靜雯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08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592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前科資料: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苗簡字第 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嗣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4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3 罪經接續執行於94年4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甲○○復於95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竊盜、贓物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12 號判決、95年度苗簡字第269 號、95年度訴字第652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1 月又15日及7 月確定,上開4 罪經接續執行,於96年7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㈡本件犯罪事實:詎甲○○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7年12月6 日14時52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里○○○路314 號之5 住宅工地前,徒手竊取乙○○所有置於廂型車內之電動扳手、砂輪機、電鑽及鑽孔機各1 台,得手後置於所騎乘丙○○所有之車號HPA-737 號重型機車腳踏板上正準備載走變賣時,經乙○○及其友人林耀揚發現經雙方拉扯後,遭制伏並交到場員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宣示判決筆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