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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清益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84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427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7 月22日晚間9 時許,用力推開苗栗縣苗栗市○○街61巷68號乙○○住處1 樓大門,侵入該戶竊取乙○○所有之皮夾1 個 (內有身分證、健保卡、職業大客車駕照、N7N ─700 號重機車行照、高雄捷運卡、彰銀提款卡、美金10元)、 鑰匙1 支,NOKIA 銀色手機1 支,得手後逃離現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 俊 良

審判長法 官 楊 清 益

書記官 盧 俊 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4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