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8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427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7 月22日晚間9 時許,用力推開苗栗縣苗栗市○○街61巷68號乙○○住處1 樓大門,侵入該戶竊取乙○○所有之皮夾1 個 (內有身分證、健保卡、職業大客車駕照、N7N ─700 號重機車行照、高雄捷運卡、彰銀提款卡、美金10元)、 鑰匙1 支,NOKIA 銀色手機1 支,得手後逃離現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