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