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理 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