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苗簡字第54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身分證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7年4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係為代步、犯罪手段係以徒手拿取該車遮陽板內之鑰匙而竊取、所竊取之物為車輛,價值非薄,業經被害人自行找回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否認之態度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4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