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99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苗簡字第99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0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二、爰審酌被告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發生口角,未能理性依法解決,而傷害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係持折疊刀割傷告訴人、利刃所可能造成之危險性非低,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告訴人到庭表示請依法處理及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折疊刀1 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予以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

(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99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