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9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朱渭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對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其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且可預見以其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將使他人得以利用該公司名義從事商業不法行為,竟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不確定故意,與朱志雄(另案通緝中)基於犯意聯絡,同意朱志雄之邀約,由其擔任富利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富利得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於民國92年1 月初某日,在其位於苗栗縣竹南鎮○○街232 巷6 號住處,將其個人身分證件資料提供予朱志雄據以於92年1 月10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富利得公司設立登記,且擔任富利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成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朱志雄於富利得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即於92年2 月間,在臺北市○○○路某處,將富利得公司發票及印章交予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邱」之成年人使用,渠等明知富利得公司無實際交易、銷貨之事實,乃自92年1 月起至同年6 月止,在不詳地點,連續多次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計36張,銷售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544 ,483 元,並交予辰圳工程行、龍奎股份有限公司、榮續股份有限公司、龍瑄股份有限公司、頤和園企業社、連強工程有限公司、國揚企業社、余成工程有限公司、捷茂營造有限公司、萬力營造有限公司、沆泰營造有限公司、大芳土木包工業、德合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明遠營造有限公司)、翰廷營造有限公司,用以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並持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577,223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函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朱志雄於偵查中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辦理查緝涉嫌虛設行號案件初審分析報告、富利得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公司設立登記核准通知函、富利得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徵銷明細清單、富利得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富利得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8年3 月23日中區國稅竹南三字第0980003380號函檢附營業人持富利得公司發票供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明細表、專案申請調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談話紀錄、統一發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參照)。惟新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爰比較新舊法如下: ㈠關於牽連犯、連續犯規定部分,新刑法已刪除舊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等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關於得否成立牽連犯、連續犯之情形,應以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㈡關於法定刑罰金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 條 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㈢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亦經修正。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業於95年5 月17日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 ㈣關於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舊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固有變動,惟新舊法之規定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㈤另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刑度,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三、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朱志雄、該綽號「小邱」之成年人間就上開犯罪事實,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俱為共同正犯,其中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之,皆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行,其出任虛設行號之負責人,以填製不實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與稅賦公平,但參與程度非深,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品行及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朱志雄、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邱」之成年人,為掩飾渠等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明知富利得公司無實際交易、進貨,竟自92年2 月間起至同年6 月止,在不詳地點,陸續分別向附表二所示之永一國際有限公司、鑫曜興業有限公司、上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宇學工程有限公司、暘盛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9張,金額合計7,324,390 元,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連續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稅申報書,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甲○○此部分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惟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3953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核其性質,僅係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該公司行號之業務行為,自非業務上之文書,被告縱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不實之登載,尚難認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人所指訴之前開犯行,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附表一】:富利得公司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序號│營業人名稱│所屬│發票字軌 │張數│營業稅銷售額│營業稅稅額│卷內│ │ │ │年月│ │ │(新臺幣) │(新臺幣)│位置│ ├──┼─────┼──┼─────┼──┼──────┼─────┼──┤ │1 │辰圳工程行│92.5│TU00000000│ 1 │260,000 │13,000 │他 │ │ ├─────┼──┼─────┼──┼──────┼─────┤664 │ │ │辰圳工程行│92.5│TU00000000│ 1 │300,000 │15,000 │卷一│ │ ├─────┼──┼─────┼──┼──────┼─────┤P131│ │ │辰圳工程行│92.5│TU00000000│ 1 │266,000 │13,300 │, │ │ ├─────┼──┼─────┼──┼──────┼─────┤卷二│ │ │辰圳工程行│92.6│TU00000000│ 1 │450,000 │22,500 │P68-│ │ ├─────┼──┼─────┼──┼──────┼─────┤ │ │ │辰圳工程行│92.6│TU00000000│ 1 │568,000 │28,400 │ │ │ ├─────┼──┼─────┼──┼──────┼─────┤ │ │ │辰圳工程行│92.6│TU00000000│ 1 │685,709 │34,285 │ │ │ ├─────┼──┼─────┼──┼──────┼─────┤ │ │ │ │ │ 小計│ 6 │2,529,709 │126,485 │ │ ├──┼─────┼──┼─────┼──┼──────┼─────┼──┤ │ 2 │龍奎股份有│92.4│SU00000000│ 1 │640,000 │32,000 │他 │ │ │限公司 │ │ │ │ │ │664 │ │ ├─────┼──┼─────┼──┼──────┼─────┤卷一│ │ │龍奎股份有│92.4│SU00000000│ 1 │610,000 │30,500 │P125│ │ │限公司 │ │ │ │ │ │ │ │ ├─────┼──┼─────┼──┼──────┼─────┤ │ │ │龍奎股份有│92.5│TU00000000│ 1 │630,000 │31,5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龍奎股份有│92.5│TU00000000│ 1 │630,000 │31,5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4 │2,510,000 │125,500 │ │ ├──┼─────┬──┬─────┼──┼──────┼─────┼──┤ │ 3 │榮續股份有│92.6│TU00000000│ 1 │360,000 │18,000 │他 │ │ │限公司 │ │ │ │ │ │664 │ │ ├─────┼──┼─────┼──┼──────┼─────┤卷一│ │ │榮續股份有│92.6│TU00000000│ 1 │405,000 │20,250 │P127│ │ │限公司 │ │ │ │ │ │ │ │ ├─────┼──┼─────┼──┼──────┼─────┤ │ │ │榮續股份有│92.6│TU00000000│ 1 │360,000 │18,0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榮續股份有│92.6│TU00000000│ 1 │405,000 │20,25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榮續股份有│92.6│TU00000000│ 1 │495,000 │24,75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5 │2,025,000 │101,250 │ │ ├──┼─────┬──┬─────┼──┼──────┼─────┼──┤ │ 4 │龍瑄股份有│92.4│SU00000000│ 1 │380,000 │19,000 │他 │ │ │限公司 │ │ │ │ │ │664 │ │ ├─────┼──┼─────┼──┼──────┼─────┤卷一│ │ │龍瑄股份有│92.4│SU00000000│ 1 │390,000 │19,500 │P126│ │ │限公司 │ │ │ │ │ │ │ │ ├─────┼──┼─────┼──┼──────┼─────┤ │ │ │龍瑄股份有│92.5│TU00000000│ 1 │380,000 │19,0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龍瑄股份有│92.5│TU00000000│ 1 │390,000 │19,5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4 │1,540,000 │77,000 │ │ ├──┼─────┬──┬─────┼──┼──────┼─────┼──┤ │ 5 │頤和園企業│92.3│SU00000000│ 1 │400,000 │20,000 │他 │ │ │社 │ │ │ │ │ │664 │ │ ├─────┼──┼─────┼──┼──────┼─────┤卷一│ │ │頤和園企業│92.4│SU00000000│ 1 │200,000 │10,000 │P130│ │ │社 │ │ │ │ │ │ │ │ ├─────┼──┼─────┼──┼──────┼─────┤ │ │ │頤和園企業│92.4│SU00000000│ 1 │100,000 │5,000 │ │ │ │社 │ │ │ │ │ │ │ │ ├─────┴──┴─────┼──┼──────┼─────┤ │ │ │ 小計│ 3 │700,000 │35,000 │ │ ├──┼─────┬──┬─────┼──┼──────┼─────┼──┤ │ 6 │連強工程有│92.4│SU00000000│ 1 │380,000 │19,000 │他 │ │ │限公司 │ │ │ │ │ │664 │ │ ├─────┼──┼─────┼──┼──────┼─────┤卷一│ │ │連強工程有│92.4│SU00000000│ 1 │200,000 │10,000 │P128│ │ │限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2 │580,000 │29,000 │ │ ├──┼─────┬──┬─────┼──┼──────┼─────┼──┤ │ 7 │國揚企業社│92.3│SU00000000│ 1 │350,000 │17,500 │他 │ │ ├─────┼──┼─────┼──┼──────┼─────┤664 │ │ │國揚企業社│92.4│SU00000000│ 1 │150,000 │7,500 │卷一│ │ ├─────┴──┴─────┼──┼──────┼─────┤P129│ │ │ 小計│ 2 │500,000 │25,000 │ │ ├──┼─────┬──┬─────┼──┼──────┼─────┼──┤ │ 8 │余成工程有│92.1│RU00000000│ 1 │111,866 │5,593 │本院│ │ │限公司 │ │ │ │ │ │卷 │ │ ├─────┼──┼─────┼──┼──────┼─────┤P60-│ │ │余成工程有│92.1│RU00000000│ 1 │116,880 │5,844 │ 61 │ │ │限公司 │ │ │ │ │ │ │ │ ├─────┼──┼─────┼──┼──────┼─────┤ │ │ │余成工程有│92.1│RU00000000│ 1 │99,541 │4,977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余成工程有│92.1│RU00000000│ 1 │7,507 │375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4 │335,794 │16,789 │ │ ├──┼─────┬──┬─────┼──┼──────┼─────┼──┤ │ 9 │捷茂營造有│92.6│TU00000000│ 1 │277,400 │13,870 │偵 │ │ │限公司 │ │ │ │ │ │3407│ │ ├─────┴──┴─────┼──┼──────┼─────┤P2-4│ │ │ 小計│ 1 │277,400 │13,870 │, │ │ │ │ │ │ │本院│ │ │ │ │ │ │卷 │ │ │ │ │ │ │P62 │ ├──┼─────┬──┬─────┼──┼──────┼─────┼──┤ │ 10 │萬力營造有│92.6│TU00000000│ 1 │83,600 │4,180 │本院│ │ │限公司 │ │ │ │ │ │卷 │ │ ├─────┴──┴─────┼──┼──────┼─────┤P64 │ │ │ 小計│ 1 │83,600 │4,180 │、66│ ├──┼─────┬──┬─────┼──┼──────┼─────┼──┤ │ 11 │沆泰營造有│92.6│TU00000000│ 1 │89,680 │4,484 │本院│ │ │限公司 │ │ │ │ │ │卷 │ │ ├─────┴──┴─────┼──┼──────┼─────┤P68 │ │ │ 小計│ 1 │89,680 │4,484 │、70│ ├──┼─────┬──┬─────┼──┼──────┼─────┼──┤ │ 12 │大芳土木包│92.6│TU00000000│ 1 │61,600 │3,080 │本院│ │ ├─────┴──┴─────┼──┼──────┼─────┤卷 │ │ │ 小計│ 1 │61,600 │3,080 │P72 │ ├──┼─────┬──┬─────┼──┼──────┼─────┼──┤ │ 13 │德合營造有│92.6│TU00000000│ 1 │172,900 │8,645 │他 │ │ │限公司(原│ │ │ │ │ │664 │ │ │名:明遠營│ │ │ │ │ │卷二│ │ │造有限公司│ │ │ │ │ │P98-│ │ │) │ │ │ │ │ │ 107│ │ ├─────┴──┴─────┼──┼──────┼─────┤, │ │ │ 小計│ 1 │172,900 │8,645 │本院│ │ │ │ │ │ │卷 │ │ │ │ │ │ │P75-│ │ │ │ │ │ │ 76 │ ├──┼─────┬──┬─────┼──┼──────┼─────┼──┤ │ 14 │翰廷營造有│92.6│TU00000000│ 1 │138,800 │6,940 │本院│ │ │限公司 │ │ │ │ │ │卷 │ │ ├─────┴──┴─────┼──┼──────┼─────┤P78 │ │ │ 小計│ 1 │138,800 │6,940 │、80│ ├──┴──────────────┼──┼──────┼─────┼──┤ │ 總計│ 36 │11,544,483 │577,223 │ │ └─────────────────┴──┴──────┴─────┴──┘ 【附表二】:富利得公司取得之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序號│營業人名稱│所屬│ 發票字軌 │張數│營業稅銷售額│營業稅稅額│備註│ │ │ │年月│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永一國際有│92.3│SW00000000│ 1 │385,000 │19,250 │他 │ │ │限公司 │ │ │ │ │ │664 │ │ ├─────┼──┼─────┼──┼──────┼─────┤卷一│ │ │永一國際有│92.3│SW00000000│ 1 │230,000 │11,500 │P121│ │ │限公司 │ │ │ │ │ │ │ │ ├─────┼──┼─────┼──┼──────┼─────┤ │ │ │永一國際有│92.3│SW00000000│ 1 │630,000 │31,5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永一國際有│92.3│SW00000000│ 1 │220,000 │11,0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永一國際有│92.4│SW00000000│ 1 │396,000 │19,8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永一國際有│92.4│SW00000000│ 1 │280,000 │14,0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永一國際有│92.4│SW00000000│ 1 │220,000 │11,0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永一國際有│92.4│SW00000000│ 1 │625,000 │31,25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 8 │2,986,000 │149,300 │ │ ├──┼─────┬──┬─────┼──┼──────┼─────┼──┤ │2 │鑫曜興業有│92.5│TW00000000│ 1 │400,330 │20,017 │他 │ │ │限公司 │ │ │ │ │ │664 │ │ ├─────┼──┼─────┼──┼──────┼─────┤卷一│ │ │鑫曜興業有│92.5│TW00000000│ 1 │400,330 │20,017 │P123│ │ │限公司 │ │ │ │ │ │ │ │ ├─────┼──┼─────┼──┼──────┼─────┤ │ │ │鑫曜興業有│92.5│TW00000000│ 1 │390,000 │19,5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鑫曜興業有│92.5│TW00000000│ 1 │370,000 │18,50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 4 │1,560,660 │78,034 │ │ ├──┼─────┬──┬─────┼──┼──────┼─────┼──┤ │ 3 │上善國際實│92.6│TW00000000│ 1 │664,500 │33,225 │他 │ │ │業有限公司│ │ │ │ │ │664 │ │ ├─────┼──┼─────┼──┼──────┼─────┤卷一│ │ │上善國際實│92.6│TW00000000│ 1 │595,500 │29,775 │P122│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小計│ 2 │1260,000 │63,000 │ │ ├──┼─────┼──┼─────┼──┼──────┼─────┼──┤ │ 4 │宇學工程有│92.6│TW00000000│ 1 │400,330 │20,017 │他 │ │ │限公司 │ │ │ │ │ │664 │ │ ├─────┼──┼─────┼──┼──────┼─────┤卷一│ │ │宇學工程有│92.6│TW00000000│ 1 │400,330 │20,017 │P124│ │ │限公司 │ │ │ │ │ │ │ │ ├─────┼──┼─────┼──┼──────┼─────┤ │ │ │宇學工程有│92.6│TW00000000│ 1 │400,330 │20,017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小計│ 3 │1,200,990 │60,051 │ │ ├──┼─────┼──┼─────┼──┼──────┼─────┼──┤ │ 5 │暘盛工程有│92.1│RU00000000│ 1 │204,840 │10,242 │本院│ │ │限公司 │ │ │ │ │ │卷 │ │ ├─────┼──┼─────┼──┼──────┼─────┤P55 │ │ │暘盛工程有│92.1│RU00000000│ 1 │111,900 │5,595 │、58│ │ │限公司 │ │ │ │ │ │ │ │ ├─────┴──┴─────┼──┼──────┼─────┼──┤ │ │ 小計│ 2 │316,740 │15,837 │他 │ │ │ │ │ │ │664 │ │ │ │ │ │ │卷一│ │ │ │ │ │ │P143│ ├──┴──────────────┼──┼──────┼─────┼──┤ │ 總計│ 19 │7,324,390 │366,2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