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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0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841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乙○○明知「嘯龍記」之天宇系列布袋戲影片,係黃文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專屬權利,非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其視聽著作,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之犯意,自民國97年10月間某日,在其苗栗縣後龍鎮外埔里13鄰外埔99號住處,以電腦設備中之P2P 下載軟體(FOXY),自網路上下載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嘯龍記」之天宇系列布袋戲影片20集影音檔案,重製、儲存於電腦硬碟後,於上開住處,利用上開電腦網路設備,連接、登入FOXY網站,供不特定人點選、下載上開影片,而侵害黃文耀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乙○○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及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人認本件被告乙○○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重製罪嫌、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復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以本件業經告訴人三通企業社(代表人:甲○○)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98年2 月11日訊問筆錄、調解紀錄表、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