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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1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114號

被告
甲○○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累犯」貳字暨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之㈡部分、之㈡關於「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均予刪除。

又事實及理由欄增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累犯部分不予援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累犯」2 字暨事實及理由欄之㈡部分、之㈡關於「第47條第1 項」等顯係誤載;又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累犯部分不予援用」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特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1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