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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922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922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緩偵字第1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第346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 靜 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撤緩偵字第129號
  被   告 甲○○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27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羅時進(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利用乙
    ○○承包苗栗縣通霄鎮○○里○○○○道路拓寬邊坡工程,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民國97年10月23日9
    時30分許起至同月25日下午4時許,在苗栗縣通霄鎮不詳某
    處,以甲○○持用之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給乙○
    ○持用之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稱其等知道乙○○
    所承包工程有瑕疵,如不匯款予其等2人所指之帳戶,調查
    局會介入處理,乙○○事情就大條了等語,並指示乙○○匯
    款至甲○○不知情友人陳立紅所開立之中國招商銀行深圳分
    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恐嚇乙○○需交付新
    台幣(下同)20萬元供其等花用,致乙○○心生畏懼,案經
    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甲○○及羅時進,始未匯款,
    甲○○2人才未能得逞。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
    辦。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他案被告羅時進於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可證,復有
    告訴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與基地台位置附卷可稽
    。被告上述犯行,應堪認定。
三、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
     財未遂罪嫌。被告與羅時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檢察官  葉 竹 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素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92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