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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柳章峰林佩儒呂曾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羈押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貳拾伍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之刑罰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3月6 日裁定將其羈押。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刑罰,是自今日將被告交付執行刑罰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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