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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信旭羅貞元呂曾達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東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10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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