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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旭合
被告
宋味娥
被告
田玉璽
被告
孫志忠
被告
MUSRINGAH.
被告
SUPRIHATI.
被告
黃杜德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

      徐春玉 女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689號

      邱發榮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縣美濃鎮吉洋里14鄰吉安19號

          居高雄縣鳳山市○○路104巷47號(指定

           送達址)

      張惠鳳 女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181號1

           3樓之25

      蕭玲淑 女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鄰○○路○段403

           巷9號

      陳惠那 女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市○區○○里○鄰○○路○段23巷11

           號

      王錫蘭 女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段51

           2巷116弄9號

          居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段670

           巷22號

      劉秀美 女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段237

           巷17號之2 二樓

      林玥吟 女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里○ 鄰○○○街93之

           4 號

      李貴琴 女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新化鎮○○里○○鄰○○路451號

          居新竹縣竹北市○○街415巷2號2樓

      黃鈴君 女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東縣台東市○○里○鄰○○路○段140

           巷14弄6號

      曾澤民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36號

           5樓

          居桃園縣中壢市○○○街11號3樓

      王俊智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屏東市○○里○○鄰○○街135巷1

           4號之2

      甲○○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台東縣台東市○○里○鄰○○路○段80巷

           50弄12號

      陳世雄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彰化縣田尾鄉溪畔村2鄰溪畔巷147弄22

           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

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下關於附表七編號1 至6 及附表九編號1 至15部分,於所犯罪名、宣告刑欄之記載,均應分別增加「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玖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另基於同一法理,如刑事判決有文字漏寫,其漏寫之補充記載不影響判決本旨,自得參照上述規定加以補充記載。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附表七編號1 至6 及附表九編號1 至15部分,於所犯罪名、宣告刑欄之記載,均漏未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顯係漏寫,揆諸前開說明,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七:高旭合、孫志忠、宋味娥、田玉璽、茵佳、哈婷論罪科刑表┌──┬────────┬────────────┬───────────────┐│編號│被 告 │ 犯 罪 事 實 │ 所犯罪名、宣告刑 │├──┼────────┼────────────┼───────────────┤│ 1 │高旭合(係持志總│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公司行政部副理)│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庫陸萬││ │ │,共同以如事實欄所載詐欺│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 │ │手段,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 │ │印尼籍看護工財物之行為。│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2 │孫志忠(係持志總│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公司服務部課長)│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庫陸萬││ │ │ │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 │ │ │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 │ │ │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3 │宋味娥(係持志總│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公司業務部課長)│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庫陸萬││ │ │ │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 │ │ │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 │ │ │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4 │田玉璽(係青華公│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司課長)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庫陸萬││ │ │ │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 │ │ │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 │ │ │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5 │茵佳(係持志總公│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司翻譯) │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並捐國庫貳拾萬元,並向指定之公││ │ │ │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 │ │ │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 │ │ │間付保護管束。 │├──┼────────┼────────────┼───────────────┤│ 6 │哈婷(係持志總公│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司翻譯) │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並捐國庫貳拾萬元,並向指定之公││ │ │ │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 │ │ │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 │ │ │間付保護管束。 │└──┴────────┴────────────┴───────────────┘附表九:李貴琴、徐春玉、林玥吟、劉秀美、王錫蘭、蕭玲淑、陳世雄、張惠鳳、甲○○、曾澤民、王俊智、黃杜德、陳惠那、邱發榮、黃鈴君、鍾嫚玲、黃惠珍論罪科刑表┌──┬────────┬────────────┬───────────────┐│編號│被 告 │ 犯 罪 事 實 │ 所犯罪名、宣告刑 │├──┼────────┼────────────┼───────────────┤│ 1 │李貴琴(係尚華公│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司課長) │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絡,共同以如事實欄所載詐│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欺手段,詐取如附表一所示│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之印尼籍看護工財物之行為│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2 │徐春玉(係志華公│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司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3 │林玥吟(係萬華公│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司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4 │劉秀美(係瑞華公│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司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5 │王錫蘭(係瑞華國│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際公司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6 │蕭玲淑(係嘉華國│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際公司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7 │陳世雄(嘉華國際│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公司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8 │張惠鳳(蕙華國際│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公司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9 │甲○○(蕙華台東│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分公司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10 │曾澤民(青華桃園│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分公司法務)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11 │王俊智(葆華國際│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公司翻譯)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貳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12 │黃杜德(志華公司│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副理)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參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捌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13 │陳惠那(瑞華公司│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副理)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參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捌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14 │邱發榮(葆華公司│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副理)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參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捌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15 │黃鈴君(蕙華台東│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分公司副理)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捐國││ │ │ │庫肆萬元,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捌拾小時││ │ │ │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 16 │鍾嫚玲(青華公司│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17 │黃惠珍(青華公司│同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課長)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緩刑貳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