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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交簡字第1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交簡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已有2 次酒後駕車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其仍未能記取教訓,3 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甚低,併參酌其為警查獲時之酒精濃度值、酒後行車之時間、路段、肇事產生實害、被告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185 條之3、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5570號
  被   告 甲○○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7鄰中平101之
             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酒駕駕駛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嗣於民國93年7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
    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竟自97年10月26日18時許起,
    在苗栗縣公館鄉館中村「將作卡拉OK」飲用高粱酒1 杯後,
    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酒後駕駛車
    牌號碼3018─KX號自小客車欲返回其住處。迄同日20時15分
    許,行經公館鄉○○村○○路75號前時,因酒後注意力降低
    ,未能安全操控車輛,不慎撞及路旁燈桿而肇事。嗣經警據
    報前往處理,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竟高達每
    公升1.07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甲○○犯嫌堪予認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警員劉家隆之職務報告一紙。
(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一紙。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測紀錄表一紙。
(五)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一紙。
(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圖各一紙及現場照片
      五張。
(七)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其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另請審酌被告曾因酒醉駕駛涉有過失致死案件,且
    本件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7毫克,顯見被告漠視第三人之生
    命安全,建請量處有期徒刑4月以上,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檢察官  黃智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昌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交簡字第1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