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0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105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身無分文,無給付之能力及意願,竟誆騙告訴人提供價值共計新臺幣5100元之啤酒、小菜及服務與被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利益,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 靜 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228號
    被      告  乙○○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斗南鎮○○里○ 鄰○○路42
                          號(另案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9 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5 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警惕,於98年10月2 日17時30許,明知其並無支付
    之能力及意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前往位
    在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9鄰客庄59之21號「樂翻天KTV」酒店
    內飲酒作樂,致使該KTV 之負責人甲○○陷於錯誤,誤認乙
    ○○有付帳消費之能力,因而提供價值共計新台幣5,100 元
    之啤酒、小菜及服務予甲○○。嗣至同日21時30分許,迨乙
    ○○消費完畢後,該甲○○向乙○○提示帳單時,乙○○表
    示身上並未帶錢無法付款,至此甲○○始知受騙,遂報警處
    理而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乙○○之供述;㈡告訴人甲○○之指訴;㈢消
    費明細2件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既遂罪嫌。被
    告有上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
    表在卷為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盧明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歐維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05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