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9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67、268、269、270、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無罪。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主張告訴人甲○○、辛○○○、己○○、戊○○之警詢、偵訊筆錄及告訴狀,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12 頁)。因本判決皆未引用上開筆錄及告訴狀,作為判決之基礎,是該等筆錄及告訴狀有無證據能力,即無論究之必要。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庚○○、丙○○(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均明知並未實際經營食品行或有其他穩定之營收,如於短期內大量向他人借款,將無法償還,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以小額借貸並按期清償之方式,向甲○○等人累積信用後,再自民國96年8 月間起,據此向甲○○等人大額借款,供己不詳目的使用,因而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自96年8 月起至11月止,在苗栗縣竹南鎮○○路76號庚○○經營之蚵仔麵線店及苗栗縣竹南鎮竹南信用合作社,多次向甲○○佯稱:「庚○○之子讀書需要學費,另其等合夥開雜貨店做生意需資金投資」,並持黃國鈞之支票作為擔保向甲○○借款,約定支票到期後由甲○○向銀行提示付款,以作為清償之款項,甲○○不疑有他,遂多次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200 萬元不等予庚○○、丙○○,庚○○並佯稱將支付以本金10萬元為基數,每月600 元之利息。詎支票逐張屆期提示,除最初交付之1 、2 張支票兌現外,其餘均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而遭退票。此時庚○○、丙○○乃另持錡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錡香公司,負責人蘇旗發)及姚鴻全之支票,向甲○○換回黃國鈞之支票(見附表1 之1) ,惟屆期仍均遭退票。甲○○要求庚○○、丙○○出面解決,庚○○、丙○○遂在庚○○經營之蚵仔麵線店內,由丙○○開立本票,庚○○在本票正面簽名蓋指印共同發票後,交付甲○○作為擔保(見附表1 之2) ,惟仍未獲兌現。總計尚欠甲○○410 萬元。 ㈡自96年8 月10日起,至96年11月19日止,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5巷16號辛○○○住處,多次佯稱:「開食品行做生意,需資金週轉」,並持黃國鈞、姚鴻全及錡香公司之支票作為擔保,向辛○○○借款(見附表2 之1) ,約定支票到期後由辛○○○向銀行提示付款,以作為清償之款項。辛○○○因前述理由,不疑有他,遂多次借款共360 萬元予庚○○、丙○○。庚○○並稱將支付以本金10萬元為基數,每月500 元之利息。詎支票逐張屆期提示,除最初交付之2 張面額共30萬元之支票兌現外,其餘均遭退票。於開始退票之際,庚○○尚且佯稱:可提供丙○○之叔叔丁○○名下土地設定抵押予辛○○○以供擔保,並請辛○○○填寫申請登記資料交付代書,以騙取辛○○○持續借款,辛○○○遂陷於錯誤,持續借款予庚○○、丙○○,總計借款360 萬元。嗣因支票全部退票,辛○○○要求庚○○、丙○○出面解決,丙○○、庚○○遂另開立本票,交付辛○○○作為擔保(見附表2 之2) ,惟仍未獲兌現。而經辛○○○查證結果,庚○○、丙○○並未提供土地設定抵押予辛○○○供作擔保。 ㈢⑴於96年11月初,至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路425 號 己○○住處,多次佯稱:「因被人倒了800 萬元,週轉不過來,需要資金經營雜貨店」,每次向己○○借款20萬元,第1 、2 次借款均於翌日隨即返還,己○○見先前借款均按時返還,不疑有他,遂同意再借款20萬元予庚○○、丙○○,惟屆期庚○○、丙○○卻未返還。又庚○○、丙○○另持姚鴻全開立之支票為擔保向己○○借款40萬元(見附表3 編號1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4 編號1) ,然支票經提示亦遭退票。總計庚○○、丙○○尚欠己○○60萬元。⑵庚○○、丙○○另於96年11月17日15時30分許,至己○○上開住處,佯稱:「因庚○○申請之支票要到12月才下來,需借支票供雜貨舖拿貨使用」,經己○○同意提供其竹南信用合作社帳戶0000000000號支票予庚○○、丙○○開立額度200 萬元之支票使用,言明由庚○○、丙○○存入款項使之兌現。嗣於開票時,庚○○、丙○○藉故稱己○○眼睛不好,乃由丙○○代為書寫票載事項,庚○○代蓋印鑑。詎庚○○、丙○○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趁己○○上廁所之際,開立19張總額共440 萬元之支票,並交付他人使用(見附表3 編號2 至20,其中除1 張兌現外,15張提示遭退票,3 張無提示紀錄,起訴書誤載為附表4) 。嗣經己○○查看支票存根,始知遭盜開240 萬元之支票。 ㈣自96年9 月起至10月中旬止,至苗栗縣竹南鎮○○里○○鄰○ ○路309 號戊○○住處,多次佯稱:「因其老闆丙○○於桃園縣龜山鄉○○路開設伍豐商行,資金不足,需資金投資」,並持黃國鈞開立之支票作為擔保向戊○○借款(見附表4 編號1 至7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3) ,戊○○不疑有他,遂多次借款予庚○○,庚○○並佯稱將支付以本金10萬元為基數,每月2,000 元之利息,總計向戊○○借款128 萬元。詎支票逐張屆期提示,除最初交付之3 張支票兌現(金額共41萬元)外,其餘7 張支票均遭退票(見附表4 編號1 至7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3) 。此時庚○○另持錡香公司之支票5 張(金額共71萬元,見附表4 編號8 至12),向戊○○要求換回黃國鈞之支票,並偕同丙○○、黃國鈞、蘇棋發與戊○○協商,保證清償債務。因庚○○找來甲○○及吳念芸分別為其清償戊○○各8 萬元,戊○○因此再度相信庚○○而允其換票,惟屆期仍均遭退票,且庚○○亦逃逸無蹤。經戊○○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路之伍豐商行查詢,發覺並無營業,且人去樓空。總計庚○○尚欠戊○○71萬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甲○○、辛○○○、己○○、戊○○之指訴,及被告於短短數月(96年8 月起至同年11月間),即向上開告訴人借款達1 千餘萬元,然所開立之支票均遭退票,且事後告訴人至被告所稱之伍豐商行查看,發現早已人樓空,被告亦去向不明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持黃國鈞之支票向告訴人甲○○、辛○○○、己○○、戊○○借款,於上開支票退票後,所換之支票亦均遭退票,並有向己○○借用支票使用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甲○○、辛○○○、己○○、戊○○間均是有借有還,供渠等兌現之支票已有數百萬元;伊係因朋友丙○○經營伍豐商行之需,始出面向告訴人甲○○等4 人借款,所借得之款項均轉入丙○○之合夥人黃國鈞所有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甲存帳戶,伊並無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本件純係民事債務糾紛;又伊與丙○○開立己○○所有竹南信用合作社支票共440 萬元,係經己○○之同意,丙○○並提供土地供己○○設定抵押以為擔保,是伊亦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詐欺取財部分: 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可資參照。茲分別就被告向告訴人甲○○、辛○○○、己○○、戊○○借款部分,是否構成詐欺取財罪,析述如下: ⑴告訴人甲○○部分: ①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說跟朋友丙○○合夥在台北、桃園龜山開雜貨店,需要資金,要跟伊借,伊有至現場看,伊想說那一大片雜貨店很大間,店名叫伍豐商行;當時伊有去看伍豐商行,朋友就跟伊說被告的爸爸還有3 甲的土地,伊才說好,再借給被告看看;丙○○有向伊說被告有合夥插股伍豐商行200 萬元;伊第1 次係農曆96年7 月15日(按即國曆96年8 月27日)至伍豐商行,當時還有在營業,生意做的很大,因為裡面貨品很多等語(見本院卷第94、98、107 、111 頁)。及伍豐商行確有向桃園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偵1018卷第153 頁),並非虛構之商號,足認伍豐商行確有實際營業,且被告有投資該商行。從而被告既係以伍豐商行需要資金為由向甲○○借款,甲○○亦曾至伍豐商行查看,發現確有營業,且營業面積甚大,生意做的很大,甲○○復因自己認為被告之父親有田產可資擔保,遂允借款。是以甲○○同意借款予被告,顯係出於自己評估後之決意,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上開借款理由係屬捏造虛偽,自難認被告庚○○向甲○○借款時,有施用任何詐術,甲○○亦未因而陷於錯誤。 ②甲○○於本院審理時自陳:被告庚○○都是拿支票向伊借款,支票退票後,伊還有再借給庚○○100 多萬元,退票後會再借錢給被告,是想再給她的油品行撐起來做看看(見本院卷第109 、110 頁)。足徵在被告交付之支票退票後,甲○○對於被告之財務狀況困窘,已然知悉,則甲○○有此認識後,仍願借款予被告,且理由是想幫被告再撐起油品行。益徵被告並未施用任何詐術,甲○○更無陷於錯誤而允借款之情形。 ③甲○○於本院審理時亦坦認:被告因借款所交付之黃國鈞支票有很多兌現,但後來又被被告借走了;被告原欲提供蘇旗發之土地給伊設定,惟因蘇旗發未提供身份證件給代書,故無法辦理;於前揭抵押權未設定成功後,伊仍再借給被告100 多萬元(見本院卷第118 、97頁)。稽此堪認被告究有無提供土地給甲○○設定抵押,並非甲○○決定是否放款給被告之考量因素,否則當不致在抵押權未設定成功後,仍允借100 萬元予被告。是本件亦難認被告有以提供土地設定抵押作為欺罔手段而向甲○○借款之行為。 ④又甲○○僅主張被告庚○○係以投資伍豐商行,需要資金進貨之由,向伊借款,至於被告之兒子讀書,需要學費,伊是聽朋友說的,並非被告親口告訴伊的之情,業據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本院卷第93頁)。足見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以小孩讀書需要學費為理由之一,向甲○○借款云云,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 ⑤甲○○於本院審理時已證述:被告因借款所交付之黃國鈞支票有很多兌現等語(見本院卷第118 頁),足見其與被告間係有借有還。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交付予甲○○之支票,僅最初交付之1 、2 張支票有兌現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⑵告訴人辛○○○部分: ①被告係以伊投資之伍豐商行要週轉為由,向告訴人辛○○○借款之情,業據辛○○○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20 頁)。而伍豐商行有實際營業,被告亦確有投資該商行,俱如前述。從而被告既係以伍豐商行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辛○○○借款,辛○○○亦曾至伍豐商行查看(見本院卷第120 頁),證實確有營業,而允借款。是以辛○○○同意借款予被告,顯係出於自己評估後之決意,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上開借款理由係屬捏造虛偽,自難認被告庚○○向辛○○○借款時,有施用任何詐術,辛○○○亦未因而陷於錯誤。 ②又被告於支票退票後,既已誠實告知辛○○○稱:現在支票已經跳票了,進貨都要現金等語,業據辛○○○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23 頁)。而辛○○○在黃國鈞之支票退票後,仍陸續借給被告及丙○○共75萬元,亦為辛○○○所是認(見本院卷第133 頁)。辛○○○於本院審理時更坦承:黃國鈞之支票跳票後,伊還願意借被告錢,是考慮到如果她的店關起來,伊先前借出去的錢就拿不回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27 頁)。足見在被告交付之支票退票後,辛○○○對於被告之財務狀況窘迫,已然知悉,則辛○○○有此認識後,仍願借款予被告,且理由是不希望被告之店倒閉。益徵被告並未施用任何詐術,辛○○○更無陷於錯誤而允借款之情形。 ③再者,在丙○○提供土地供辛○○○設定抵押未成功,辛○○○遂要求乙○○代書寄還原擬設定抵押之資料後,辛○○○又於96年12月23日借給被告20萬元(見本院卷第129 頁)。足徵有無設定抵押實非辛○○○決定是否出借款項之因素至明。是本件自不能因事後未辦妥抵押權設定,即認被告必有詐欺犯行。 ④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自96年8 月份起被告未透過我家牛排,而親自向伊借錢之後,交給伊之支票兌現之金額有1 、2 百萬元(見本院卷第138 頁),足見辛○○○與被告間既有為數不少之借貸金額及次數之往來,其放款之目的在賺取高額利息,且不問借款之原因為何,至堪認定,且其與被告間有借有還之金額即有1 、2 百萬元之多。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交付予辛○○○之支票,僅最初交付之2 張面額共30萬元之支票兌現云云,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 ⑶告訴人己○○部分: 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及丙○○向伊借款時,被告稱因為與人合夥做雜貨店,被人倒了800 多萬元,週轉不過來,很困難等語(見本院卷第144 頁),則被告既已據實告知因財務困難須資金週轉,故向己○○借款,益徵被告並無虛構事實欺罔己○○。又伍豐商行有實際營業,被告亦確有投資該商行,俱如前述。是以己○○同意借款予被告,顯係出於自己評估後之決意,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上開借款理由係屬捏造虛偽,自難認被告庚○○向己○○借款時,有施用任何詐術,己○○亦未因而陷於錯誤。 ⑷告訴人戊○○部分: ①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向伊借款時,係稱要投資食品行的油等語(見本院卷第159 頁),而伍豐商行有實際營業,被告亦確有投資該商行之情,俱如前述。是以戊○○同意借款予被告,顯係出於自己評估後之決意,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上開借款理由係屬捏造虛偽,自難認被告庚○○向戊○○借款時,有施用任何詐術,戊○○亦未因而陷於錯誤。 ②另據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透過我家牛排的翁美玉介紹才認識被告的,被告原在我家牛排翁美玉那邊籌錢,後來翁美玉跑掉了,被告就來找我們(見本院卷第155 頁)。則被告既於我家牛排之翁美玉跑掉後,轉而向戊○○借款,審諸會向放款之人借款者,皆係財務困窘需錢恐急之人,此應為戊○○所明知,其明知此情況猶同意借款,自無陷於錯誤可言。況被告親自向戊○○借款之部分,其中更有3 張面額分別為8 萬元、25萬元、8 萬元之支票已兌現,業據戊○○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6 頁),自難認被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戊○○更無陷於錯誤。 ⑸綜上各節,被告向告訴人甲○○等4 人借款,既無證據 足認被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及告訴人有陷於錯誤而允 借款之情形,要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㈡偽造有價證券部分: ⑴查丙○○確實提供其叔叔丁○○名下所有苗栗縣通霄鎮○○段676-8 地號土地,於96年11月14日為己○○設定240 萬元之抵押權,有被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之後被告及丙○○即於同年月17日至己○○住處向其借用支票。足見上開抵押權之設定,係為被告及丙○○向己○○借用支票之擔保而設定者,至堪認定。 ⑵己○○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6年11月17日被告及丙○○開完支票後,就拿去放,當天晚上睡醒,才想到不知道支票開多少,才去拿來看,結果是440 萬元云云(見本院卷第150 頁)。然經本院向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函詢結果,己○○同意借予被告及丙○○之支票,其中票號AA0000000 號、發票日96年11月20日,票面金額20萬元之支票,其兌現款項之來源,其中95,000元係由姚鴻全跨行匯款存入,另再由發票人己○○活期性存款帳戶以語音轉帳存入105,000 元,有該信用合作社98年7 月2 日(98)竹南信社字第0980000621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5 、206 頁)。則本件果如己○○所述,被告及丙○○超出原本談妥之出借金額200 萬元,而盜開240 萬元之支票,因己○○於96年11月17日當晚即已發現此情,則己○○報警處理猶恐不及,豈有事後於同年月20日尚提供105,000 元,以供前開支票兌現之理!況觀諸被告及丙○○所開立之支票票根,共19張,金額共440 萬元,其上均書寫有發票日、票面金額,並均有丙○○之簽名,此有己○○提出之支票票根在卷可佐(見偵1792卷第41頁)。則倘丙○○及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理應不敢於票根上書寫金額,甚至藉故不交還支票簿,以免己○○發現渠等開立超過談妥之支票金額。是以被告及丙○○既於19張支票票根上均如實填載金額、發票日,並簽名,則被告及丙○○是否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殊非無疑。 ⑶再者,本件除有告訴人己○○之指訴外,並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自難遽認被告有此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於向告訴人甲○○、辛○○○、己○○、戊○○借款時,既未施用任何詐術,甲○○等4 人復未陷於錯誤,被告之借款行為自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至於被告所交付予告訴人作為借款擔保之支票,嗣雖均遭退票,惟此充其量僅表示被告屆期未能履行債務,尚難僅因被告事後經濟週轉無力,即推認被告於借款之初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是被告事後未能如期清償債務,應僅係被告與告訴人間之民事債務糾葛,告訴人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求償,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詐欺犯行。又本件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揆諸前開判例及條文意旨,本件係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附表1之1:(甲○○部分) ┌──┬───┬─────┬─────┬─────┬────┬──────┬────┐ │編號│發票人│帳 號│票 號│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付 款 人 │備 考│ ├──┼───┼─────┼─────┼─────┼────┼──────┼────┤ │ 1 │姚鴻全│000000000 │CN0000000 │96.12.4 │2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西三重分行 │ │ ├──┼───┼─────┼─────┼─────┼────┼──────┼────┤ │ 2 │姚鴻全│000000000 │CN0000000 │96.12.15 │2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西三重分行 │ │ ├──┼───┼─────┼─────┼─────┼────┼──────┼────┤ │ 3 │姚鴻全│000000000 │CN0000000 │96.12.7 │2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西三重分行 │ │ ├──┼───┼─────┼─────┼─────┼────┼──────┼────┤ │ 4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6.11.25 │8萬5,000│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元 │分行 │ │ ├──┼───┼─────┼─────┼─────┼────┼──────┼────┤ │ 5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6.11.23 │15萬元 │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 │分行 │ │ ├──┼───┼─────┼─────┼─────┼────┼──────┼────┤ │ 6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6.11.10 │40萬元 │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 │分行 │ │ ├──┼───┼─────┼─────┼─────┼────┼──────┼────┤ │ 7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6.11.22 │70萬元 │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 │分行 │ │ ├──┼───┼─────┼─────┼─────┼────┼──────┼────┤ │ 8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6.12.22 │70萬元 │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 │分行 │ │ ├──┼───┼─────┼─────┼─────┼────┼──────┼────┤ │ 9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7.1.22 │70萬元 │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 │分行 │ │ ├──┼───┼─────┼─────┼─────┼────┼──────┼────┤ │ 10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7.2.22 │70萬元 │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 │分行 │ │ ├──┼───┼─────┼─────┼─────┼────┼──────┼────┤ │ 11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6.11.29 │30萬元 │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 │分行 │ │ └──┴───┴─────┴─────┴─────┴────┴──────┴────┘ 附表1之2:(甲○○部分) ┌──┬───┬────┬────┬────┬─────┬───────┐ │編號│發票人│本票號碼│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 │備 考│ ├──┼───┼────┼────┼────┼─────┼───────┤ │ 1 │丙○○│297314 │96.11.20│96.12.29│2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 2 │丙○○│297315 │96.11.20│97.1.30 │20萬元 │同上 │ │ │ │ │ │ │ │ │ ├──┼───┼────┼────┼────┼─────┼───────┤ │ 3 │丙○○│297316 │96.11.20│97.2.30 │20萬元 │同上 │ │ │ │ │ │ │ │ │ ├──┼───┼────┼────┼────┼─────┼───────┤ │ 4 │丙○○│297317 │96.11.30│97.3.30 │20萬元 │同上 │ │ │ │ │ │ │ │ │ ├──┼───┼────┼────┼────┼─────┼───────┤ │ 5 │丙○○│297318 │96.11.20│97.4.30 │20萬元 │同上 │ │ │ │ │ │ │ │ │ ├──┼───┼────┼────┼────┼─────┼───────┤ │ 6 │丙○○│297320 │96.11.20│97.5.30 │125萬元 │同上 │ │ │ │ │ │ │ │ │ ├──┼───┼────┼────┼────┼─────┼───────┤ │ 7 │丙○○│297322 │96.11.20│97.6.30 │150萬元 │同上 │ │ │ │ │ │ │ │ │ ├──┼───┼────┼────┼────┼─────┼───────┤ │ 8 │丙○○│261676 │96.11.25│96.11.25│60萬元 │同上 │ │ │ │ │ │ │ │ │ └──┴───┴────┴────┴────┴─────┴───────┘ 附表2之1:(辛○○○部分) ┌──┬───┬─────┬─────┬─────┬────┬──────┬────┐ │編號│發票人│帳 號│票 號│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付 款 人 │備 考│ ├──┼───┼─────┼─────┼─────┼────┼──────┼────┤ │ 1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17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2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2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3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3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4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4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5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5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6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7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0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8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30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9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10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11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12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13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14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16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15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1.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16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1.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17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9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 18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25 │15萬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19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1.20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20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1.2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21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1.20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22 │姚鴻全│000000000 │CN0000000 │96.12.1 │2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西三重分行 │ │ ├──┼───┼─────┼─────┼─────┼────┼──────┼────┤ │ 23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6.11.18 │26萬2,00│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0元 │分行 │ │ ├──┼───┼─────┼─────┼─────┼────┼──────┼────┤ │ 24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6.11.30 │35萬元 │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 │分行 │ │ └──┴───┴─────┴─────┴─────┴────┴──────┴────┘ 附表2之2:(辛○○○部分) ┌──┬───┬────┬────┬────┬─────┬───────┐ │編號│發票人│本票號碼│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 │備 考│ ├──┼───┼────┼────┼────┼─────┼───────┤ │ 1 │庚○○│480111 │96.11.5 │96.12.5 │30萬元 │ │ ├──┼───┼────┼────┼────┼─────┼───────┤ │ 2 │庚○○│219483 │96.6.20 │96.8.10 │30萬元 │ │ ├──┼───┼────┼────┼────┼─────┼───────┤ │ 3 │庚○○│219484 │96.6.20 │96.8.10 │30萬元 │ │ ├──┼───┼────┼────┼────┼─────┼───────┤ │ 4 │丙○○│297302 │96.11.20│96.11.20│2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 5 │丙○○│297303 │96.11.20│97.1.30 │2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 6 │丙○○│297304 │96.11.20│97.2.30 │2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 7 │丙○○│261305 │96.11.20│97.3.30 │2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 8 │丙○○│297306 │96.11.20│97.4.30 │2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 9 │丙○○│297307 │96.11.20│97.5.30 │2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 10 │丙○○│297308 │96.11.20│97.7.30 │2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 11 │丙○○│297310 │96.11.20│97.6.30 │2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 12 │丙○○│297311 │96.11.20│97.8.30 │150萬元 │庚○○亦於本票│ │ │ │ │ │ │ │正面簽名蓋指印│ └──┴───┴────┴────┴────┴─────┴───────┘ 附表3:(己○○部分) ┌──┬───┬─────┬─────┬─────┬────┬──────┬────┐ │編號│發票人│帳 號│票 號│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付 款 人 │備 考│ ├──┼───┼─────┼─────┼─────┼────┼──────┼────┤ │ 1 │姚鴻全│000000000 │0000000 │96.12.3 │40萬元 │新光銀行蘆洲│退票 │ │ │ │ │ │ │ │分行 │ │ ├──┼───┼─────┼─────┼─────┼────┼──────┼────┤ │ 2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1.30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3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2.10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4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2.20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5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2.30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無提示紀│ │ │ │ │ │ │ │社 │錄 │ ├──┼───┼─────┼─────┼─────┼────┼──────┼────┤ │ 6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1.20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兌現 │ │ │ │ │ │ │ │社 │ │ ├──┼───┼─────┼─────┼─────┼────┼──────┼────┤ │ 7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1.25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8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2.15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9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2.25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10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2.28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11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2.18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無提示紀│ │ │ │ │ │ │ │社 │錄 │ ├──┼───┼─────┼─────┼─────┼────┼──────┼────┤ │ 12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2.12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13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6.12.22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14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7.1.1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15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7.1.5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16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7.1.10 │2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17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7.1.15 │3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18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7.1.20 │3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19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7.1.25 │4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退票 │ │ │ │ │ │ │ │社 │ │ ├──┼───┼─────┼─────┼─────┼────┼──────┼────┤ │ 20 │己○○│000000000 │AA0000000 │97.1.30 │40萬元 │竹南信用合作│無提示紀│ │ │ │ │ │ │ │社 │錄 │ └──┴───┴─────┴─────┴─────┴────┴──────┴────┘ 附表4:(戊○○部分) ┌──┬───┬─────┬─────┬─────┬────┬──────┬────┐ │編號│發票人│帳 號│票 號│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付 款 人 │備 考│ ├──┼───┼─────┼─────┼─────┼────┼──────┼────┤ │ 1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15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2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17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3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0.30 │2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4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1.5 │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5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1.5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6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1.6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7 │黃國鈞│000000000 │CN0000000 │96.11.8 │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林口分行 │ │ ├──┼───┼─────┼─────┼─────┼────┼──────┼────┤ │ 8 │錡香公│000000000 │0000000 │96.11.15 │15萬元 │京城銀行蘆洲│ │ │ │司 │ │ │ │ │分行 │ │ ├──┼───┼─────┼─────┼─────┼────┼──────┼────┤ │ 9 │錡香公│000000000 │AC0000000 │96.11.30 │25萬元 │陽信銀行三重│ │ │ │司 │ │ │ │ │分行 │ │ ├──┼───┼─────┼─────┼─────┼────┼──────┼────┤ │ 10 │錡香公│000000000 │AC0000000 │96.11.30 │8萬元 │陽信銀行三重│ │ │ │司 │ │ │ │ │分行 │ │ ├──┼───┼─────┼─────┼─────┼────┼──────┼────┤ │ 11 │錡香公│000000000 │AC0000000 │96.12.10 │8萬 │陽信銀行三重│ │ │ │司 │ │ │ │ │分行 │ │ ├──┼───┼─────┼─────┼─────┼────┼──────┼────┤ │ 12 │錡香公│000000000 │AC0000000 │96.12.15 │15萬 │陽信銀行三重│ │ │ │司 │ │ │ │ │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