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銨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銨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