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5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大為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105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志謙
被告
黃文明
被告
吳林峯
被告
林昌田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6603號、99年度偵字第528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佳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㈠莊志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黃文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㈢吳林峯搬運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㈣林昌田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㈠被告莊志謙犯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㈡被告黃文明、被告林昌田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及㈢被告吳林峯搬運贓物之時間、地點、方式、經過均與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

㈠被告莊志謙: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2 項、第1項第3 款。

㈡被告黃文明: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㈢被告吳林峯:刑法第349條第2 項。

㈣被告林昌田: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雙全

審判長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5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