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10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志謙
- 被告
- 黃文明
- 被告
- 吳林峯
- 被告
- 林昌田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6603號、99年度偵字第528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佳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㈠莊志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黃文明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㈢吳林峯搬運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㈣林昌田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㈠被告莊志謙犯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㈡被告黃文明、被告林昌田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及㈢被告吳林峯搬運贓物之時間、地點、方式、經過均與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
㈠被告莊志謙: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2 項、第1項第3 款。
㈡被告黃文明: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㈢被告吳林峯:刑法第349條第2 項。
㈣被告林昌田: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